公證繼承和公證遺囑的區別

導讀:
公證繼承和公證遺囑的區別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證繼承與公證遺囑的區別是兩者是不同的行為,公證繼承是對繼承行為合法性進行的公證,而公證遺囑是對遺囑合法性進行的公證。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那么公證繼承和公證遺囑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證繼承和公證遺囑的區別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證繼承與公證遺囑的區別是兩者是不同的行為,公證繼承是對繼承行為合法性進行的公證,而公證遺囑是對遺囑合法性進行的公證。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關于公證繼承和公證遺囑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證繼承和公證遺囑的區別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證繼承與公證遺囑的區別是兩者是不同的行為,公證繼承是對繼承行為合法性進行的公證,而公證遺囑是對遺囑合法性進行的公證。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