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可以請求分手補償嗎

導讀:
筆者認為同居期間給對方造成人身損害是分手補償協議的前提條件。否則,如果同居期間未給對方造成身體傷害,補償名義僅限于青春損失、精神損失等,分手補償協議僅成立道德上的義務,不成立法律上的義務。從具體實踐看,未婚同居分手后彩禮酌情返還因考慮同居時間長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雙方過錯程度、彩禮在同居期間共同消費情況等等。未婚同居的法律規定一、同居關系案件受理條件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那么未婚同居,可以請求分手補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筆者認為同居期間給對方造成人身損害是分手補償協議的前提條件。否則,如果同居期間未給對方造成身體傷害,補償名義僅限于青春損失、精神損失等,分手補償協議僅成立道德上的義務,不成立法律上的義務。從具體實踐看,未婚同居分手后彩禮酌情返還因考慮同居時間長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雙方過錯程度、彩禮在同居期間共同消費情況等等。未婚同居的法律規定一、同居關系案件受理條件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關于未婚同居,可以請求分手補償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居可以請求分手補償嗎
觀點一:補償協議、欠條等愛情補償實質屬于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選擇權在贈與人,受贈人只能消極等待贈與人的支付行為,不能積極催促贈與人履行贈與行為,故案例1案例2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觀點二:未辦理結婚登記卻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構成非法同居,欠條所載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存在,且因解除同居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補償無法律依據,法院不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觀點三:由于法律并無明確的禁止性規定,故補償協議只要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就應當認定為有效,【評析】由于觀念的更新、開放,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現象越來越多,由此引發的各種糾紛也日益增多,其中關于分手補償協議的效力的爭議頗多。對于以欠條為表現形式的單方補償承諾,筆者認為不能僅僅依據其字面意思簡單以雙方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而否認補償承諾的效力。關于分手補償協議的效力,筆者傾向于第三種觀點,即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那么法律就應當對補償協議的有效性予以確認。但由于這類補償糾紛交織了情、理、法等諸多因素,在判斷補償協議的效力時應著重考量如下幾個因素。首先,關于意思表示的真實性。
一般情況下,只要雙方在協議上親筆簽字,即可認定是為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但對于補償金額,應針對補償義務人的履行能力進行合理性判斷,如果補償金額與義務人的履行能力相當,就可以判定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反之,則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補償義務人承諾的補償金額全部或部分不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當然,補償協議的簽訂還應排除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情形。其次,關于同居期間給對方造成的人身損害。
一般情況下,女方在該類糾紛中處于弱勢,而且女方的身體也較為容易受到傷害,主要表現為因墮胎等給女方造成的身心傷害。筆者認為同居期間給對方造成人身損害是分手補償協議的前提條件。否則,如果同居期間未給對方造成身體傷害,補償名義僅限于青春損失、精神損失等,分手補償協議僅成立道德上的義務,不成立法律上的義務。第三,補償協議是否涉及第三人。如已婚者婚外與人同居者的補償承諾,就更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具體對待。我不贊成一律否定,也不贊成一律支持。
未婚同居分手后能否要求返還彩禮?
從立法技術上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而本案系未婚同居的適用,法條沒有具體說明,但結合第(二)項“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規定,可推導第(一)項“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后面省略了“也未共同生活的”這一定語。因此,返還全部彩禮應該“既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又未共同生活”為前提,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共同生活了的就不能適用“返還全部彩禮”這一法條了。
從具體實踐看,未婚同居分手后彩禮酌情返還因考慮同居時間長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雙方過錯程度、彩禮在同居期間共同消費情況等等。黃某因自身未到法定年齡無法辦理結婚證,加之你們雙方按傳統習俗擺酒成婚后共同生活長達兩年之久,期間共同消費生活,因此應視此中情形予以酌情返還。
未婚同居的法律規定
一、同居關系案件受理條件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可理解為對于無配偶者之間在同居期間有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的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一并作出處理。
二、同居關系的認定
同居關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它是不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的臨時組合。現行《婚姻法》明文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所以同居的男女雙方雖然沒有經過合法程序結為夫婦,但是雙方都應當沒有配偶。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這種情況雙方應當解除同居關系,必要時可以追究行為人的責任。因此,依據《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規定認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同居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法院只解決同居期間子女撫養與財產糾紛問題。
三、同居關系期間子女的撫養問題
解除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四、同居期間財產歸屬問題
割財產時,要把同居雙方共同財產與下列的財產區別開來:一是與同居雙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約定同居期間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以及法定屬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財產,不能參與分割。二是與子女的財產區別開來,子女通過繼承、受贈所得的財產或者其他歸子女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參與分割。三是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即雙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四是與全體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即屬于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所有財產區別開來。而對于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總之關于同居期間財產及債務的處理,有專門規定的,可適用專門規定;沒有專門規定的,實踐中一般是參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小建議:
1、雙方可以在同居期間做個人財產約定。
2、對自己購買的物品留好相關的證據。
3、對于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物品,最好雙方有個相互的紀錄。
4、在同居期間各自的父母朋友饋贈的物品最好讓饋贈者寫上“此物品專門贈給某某”的字樣,并保存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