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債務問題如何處理?

導讀:
離婚訴訟中債務處理的實質任務是確定債務是否存在,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一方單獨債務,進一步確立債務的民事責任。但在目前的離婚訴訟中,債權人因債務未到期或不知道債務人離婚或因其他原因不主張債權,人民法院也不主動通知債權人參加訴訟,離婚當事人一般不要求債權人參加訴訟。此外,還有一種情況是,債權人在離婚訴訟中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索賠,使離婚期間的債務處理進入債務訴訟的軌道。此時,即使離婚案件已經開始,人民法院也應終止離婚訴訟,在債務案件結束后恢復離婚訴訟。那么離婚訴訟中債務問題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訴訟中債務處理的實質任務是確定債務是否存在,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一方單獨債務,進一步確立債務的民事責任。但在目前的離婚訴訟中,債權人因債務未到期或不知道債務人離婚或因其他原因不主張債權,人民法院也不主動通知債權人參加訴訟,離婚當事人一般不要求債權人參加訴訟。此外,還有一種情況是,債權人在離婚訴訟中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索賠,使離婚期間的債務處理進入債務訴訟的軌道。此時,即使離婚案件已經開始,人民法院也應終止離婚訴訟,在債務案件結束后恢復離婚訴訟。關于離婚訴訟中債務問題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訴訟中的債務處理可以稱為離婚債務處理的第一階段。理論上講,這一階段只處理離婚當事人之間的債務分擔問題,并不導致債務的實際清償。但在實踐中,現階段的處理方式會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對未來債務的實際清償產生直接影響,不僅直接影響債權人實體權利的實現,還會影響到什么程度。
離婚訴訟中債務處理的實質任務是確定債務是否存在,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一方單獨債務,進一步確立債務的民事責任。審判實踐告訴我們,離婚案件中的債務是指尚未達到還款期限或者還款期限已過但債權人尚未主張清償的債務。因此,實際清償債務一般不會發生在離婚案件審理期間。離婚訴訟中債務的實質性處理,無疑有兩個前提:一是離婚當事人之間對債務的有效存在沒有異議;二、離婚當事人對債務性質無異議(夫妻共同債務或一方單獨債務)。沒有這兩個條件,很容易使離婚案件復雜化,偏離正常的方面。
因此,當離婚訴訟中出現債務糾紛,難以確定債務的存在和性質時,筆者的拙見是終止對債務問題的實質性處理,將債務問題放在債務案件中單獨處理更為合適。目前,實務界很多人已經認識到這一點,并開始采用。
但在目前的離婚訴訟中,債權人因債務未到期或不知道債務人離婚或因其他原因不主張債權,人民法院也不主動通知債權人參加訴訟,離婚當事人一般不要求債權人參加訴訟。也就是說,債務在離婚訴訟中處理,沒有債權人參與訴訟。這違背了程序公平原則,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實體利益。
因此,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途徑是解決離婚訴訟中的婚姻問題和債務訴訟中的債務問題。但由于我國《婚姻法》允許在離婚訴訟中處理債務,因此在離婚訴訟中處理債務成為司法實踐中的普遍做法。實踐中,離婚訴訟當事人可以申請債權人加入訴訟,或者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債權人加入訴訟,或者債權人可以主動請求加入訴訟。只有債權人參與離婚訴訟,離婚期間債務的處理才可能對債權人公平,其處理效果才能達到債權人。
當然,作為第三人,債權人參與了離婚訴訟。如果他與債務人或離婚當事人之間對債務的性質和分擔有爭議,也應終止處理債務的程序,債務問題應單獨處理。如果債權人不參與離婚訴訟,就沒有理由在訴訟中實質性地處理債務問題。
即使離婚當事人就債務分擔達成協議,該協議也不應具有對抗債權人的效力。此外,還有一種情況是,債權人在離婚訴訟中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索賠,使離婚期間的債務處理進入債務訴訟的軌道。此時,即使離婚案件已經開始,人民法院也應終止離婚訴訟,在債務案件結束后恢復離婚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