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合同能作為法院裁判依據嗎

導讀:
離婚協議的目的是協議離婚,以登記離婚或者到法院協議離婚這兩種形式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的性質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所附條件未成就的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一方反悔則表明其不同意按照離婚協議履行,財產分割協議因缺乏協議離婚的前提和基礎不再具有拘束力,因此,只要在雙方未能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其所訂立的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就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一方在訴訟中主張按照協議分割財產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持,而應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那么離婚合同能作為法院裁判依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協議的目的是協議離婚,以登記離婚或者到法院協議離婚這兩種形式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的性質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所附條件未成就的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一方反悔則表明其不同意按照離婚協議履行,財產分割協議因缺乏協議離婚的前提和基礎不再具有拘束力,因此,只要在雙方未能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其所訂立的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就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一方在訴訟中主張按照協議分割財產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持,而應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關于離婚合同能作為法院裁判依據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協議能作為法院裁判依據嗎
在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原簽訂的離婚協議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充其量法院只能把協議中涉及婚姻關系的處置問題作為一個可參考的因素在裁判過程中予以考慮。其理由:
(一)離婚協議的效力不應等同與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協議,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顯然,婚姻關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的處理應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而不應適用合同法的有關精神。上述兩種觀點他們都是基于同一個理論基礎,即用合同法的有關原則精神來處理婚姻關系糾紛。
(二)離婚協議應屬于不生效的協議或效力待定的協議,當條件成就時協議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為協議離婚而簽訂離婚協議應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符合所符條件時才能生效。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所附條件就是要協議離婚,所附期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當這兩種情況符合時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才生效。當然,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不會象一般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協議時對所附條件、所附期限表達得那樣明確,但不管其表述如何,離婚協議應體現這一精神。所以當引起離婚訴訟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所附期限顯然沒有成就,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三)離婚協議是在特定的條件下產生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客觀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離婚協議的目的是協議離婚,以登記離婚或者到法院協議離婚這兩種形式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的性質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所附條件未成就的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
一方反悔則表明其不同意按照離婚協議履行,財產分割協議因缺乏協議離婚的前提和基礎不再具有拘束力,因此,只要在雙方未能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其所訂立的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就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一方在訴訟中主張按照協議分割財產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持,而應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
什么是離婚協議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