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夫婦在內地的婚后房產是夫婦共有財產嗎?

導讀:
后來由于感情不合穆念慈在香港提出了離婚訴訟,香港法院準予離婚但未完成財產分割。于是穆念慈把楊康狀告到廣州的法院,提出房子是自己的個人財產,要求楊康返還房屋并立即搬出。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穆念慈和楊康對此處房產沒有特別的歸屬協議,應當按照夫妻分別財產制處理,房產登記在穆念慈一人名下,且首付款和房貸都是她償還,應該完全歸穆念慈一人所有。那么香港夫婦在內地的婚后房產是夫婦共有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后來由于感情不合穆念慈在香港提出了離婚訴訟,香港法院準予離婚但未完成財產分割。于是穆念慈把楊康狀告到廣州的法院,提出房子是自己的個人財產,要求楊康返還房屋并立即搬出。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穆念慈和楊康對此處房產沒有特別的歸屬協議,應當按照夫妻分別財產制處理,房產登記在穆念慈一人名下,且首付款和房貸都是她償還,應該完全歸穆念慈一人所有。關于香港夫婦在內地的婚后房產是夫婦共有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案情介紹
香港居民穆念慈和楊康在香港注冊結婚,不久由于楊康工作原因經常要到廣州出差,穆念慈想著自己手里有點閑錢,為了便利楊康的工作以及自己可以經常與丈夫見面,穆念慈到廣州物色好一處房屋后決定買下來。房子登記在她自己名下,且首付款全是她用自己積蓄出,也是由她用自己名義向銀行貸款并按期還房貸。
后來由于感情不合穆念慈在香港提出了離婚訴訟,香港法院準予離婚但未完成財產分割。穆念慈和楊康對房產歸屬問題協議不成,楊康還霸占著她的房屋居住。于是穆念慈把楊康狀告到廣州的法院,提出房子是自己的個人財產,要求楊康返還房屋并立即搬出。但楊康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此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求與他進行分割。那么,究竟能不能依我國婚姻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呢?
二、適用香港法律還是我國內地婚姻法的問題
我國內地婚姻法規定了夫妻婚后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需要和配偶一起進行分割。但香港特別行政區因為是高度自治,不跟我國的法律規定,根據香港自己的法律,夫妻婚后所得財產,除非雙方有明確的協議,否則都適用夫妻分別財產制,婚后取得但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財產,完全歸登記名下一方的個人所有。那么,究竟適用哪里的法律呢?
(1)關于要不要強制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的問題。由于對房屋所有的糾紛是基于雙方的婚姻關系的,有很強的人身性,故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關于夫妻財產關系準據法選擇的規定,而不是簡單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夫妻雙方沒有協議選擇適用哪里的實體法,應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因此,應適用穆念慈和楊康共同經常居住地,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穆念慈和楊康對此處房產沒有特別的歸屬協議,應當按照夫妻分別財產制處理,房產登記在穆念慈一人名下,且首付款和房貸都是她償還,應該完全歸穆念慈一人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