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金算夫婦共有財產嗎

導讀:
綜上所述,工傷賠償金是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筆者在實務中遇到不少要求代為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愿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那么工傷賠償金算夫婦共有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綜上所述,工傷賠償金是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筆者在實務中遇到不少要求代為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愿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關于工傷賠償金算夫婦共有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工傷賠償金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①一方的婚前財產;②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因此,工傷職工獲得的工傷賠償金是身體意外傷殘而獲得的賠償費,具有一定的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應歸傷殘者本人所有,必須專款專賠,他人不得截留、分享,傷殘者妻子要求將殘疾賠償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的要求與法律相悖,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
綜上所述,工傷賠償金是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二、財產分割協議三種無用約定
(1)財產歸子女
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后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也即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誰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三、財產分割協議三類效力限制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筆者在實務中遇到不少要求代為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愿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于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于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離婚財產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問題理論上并不復雜,其關鍵還是在于對夫妻存續期間所獲得財產的認定。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一般情況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特殊情況有約定的,若夫妻間有關于財產協議且該協議合法有效的,則應依照協議分割;雖然認定標準看似明確清晰,但實踐中仍有很多存在爭議模糊不清的地方,這也容易產生歧義使當事人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