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知識產權收益是夫婦共有財產

導讀:
原、被告協議離婚時,通過離婚協議書對婚姻關系、子女撫育及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了約定。上述商標及申請中的商標均為原被告共同創業,共同申請,所取得的商標及商標申請權也應為雙方共有。律師說法:離婚時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的收益能否要求分割《婚姻法》第17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由此可知,離婚時尚未實際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那么哪些知識產權收益是夫婦共有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被告協議離婚時,通過離婚協議書對婚姻關系、子女撫育及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了約定。上述商標及申請中的商標均為原被告共同創業,共同申請,所取得的商標及商標申請權也應為雙方共有。律師說法:離婚時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的收益能否要求分割《婚姻法》第17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由此可知,離婚時尚未實際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關于哪些知識產權收益是夫婦共有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總結:
商標可以作為民事權利歸夫妻共有,亦因屬于離婚協議書中的未列明的其他財產,而歸被告所有。
案情簡介:協議離婚后又起訴索要商標
原、被告于2003年2月21日登記結婚,2007年5月9日辦理了離婚登記。
2001年2月,蘇XX投資設立了XX市新城蘇XX足部護理中心(個人獨資企業),后因區劃調整,更名為XX市維揚區蘇XX足部護理中心。
2003年11月,蘇XX申請注冊“蘇XX”圖文商標,國家商標局予以核準,蘇XX于2007年5月16日取得了第3796416號商標注冊證(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4類,有效期限:2006年4月7日至2016年4月6日)。2006年6月12日,蘇XX又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申請號為5412362、5412363“XX龍”商標,國家商標局予以受理。2007年7月2日,XX市維揚區蘇XX足部護理中心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申請號為620XXXX“蘇XX”商標,國家商標局予以受理。
原、被告協議離婚時,通過離婚協議書對婚姻關系、子女撫育及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了約定。第三條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其中第四款約定:乙方所開設的足療企業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乙方繼續自行經營,企業的一切對外債權、債務歸乙方,與甲方無關。
現原告向法院訴稱,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原、被告以被告的名義申請注冊了3796416號“蘇XX”圖文商標,并于2007年5月16日取得了商標證;還申請了申請號為5412362、5412363的“XX龍”圖文商標及申請號為6202005的“蘇XX”圖文商標。上述商標及申請中的商標均為原被告共同創業,共同申請,所取得的商標及商標申請權也應為雙方共有。請求法院確認:1、原告為3796416號注冊商標的共有權人;2、確認原告為申請號為5412362、5412363、6202005商標的共同申請人。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陸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申請號為5412XXX、5412XXX“XX龍”商標雖系蘇XX在與陸XX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申請,但該申請在國家商標局審查中,尚未獲得授權,不屬于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而申請號為6202005“蘇XX”商標的申請時間為2007年7月2日,此時原、被告已經離婚。
此外,原、被告達成的離婚協議書已對本案訟爭的商標權進行了處分。離婚協議書明確約定,本協議未列明的其他財產歸乙方所有;乙方所開設的足療企業歸乙方所有。第3796416號“蘇XX”商標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無形財產,屬于協議中未列明的財產,也是足療企業的財產,應歸被告蘇XX所有。同理,即使申請號為5412362、5412363“XX龍”商標可以作為民事權利歸夫妻共有,亦因屬于離婚協議書中的未列明的其他財產,而歸被告所有。
律師說法:離婚時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的收益能否要求分割
《婚姻法》第17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解釋為:“婚姻法第17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也就是不包含尚未取得的經濟利益。
由此可知,離婚時尚未實際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但是,在實際生活中,也經常出現夫妻婚內共同經營某知名品牌,申請商標注冊后尚未獲得批準就離婚的情況,如果也視作非共同財產,無疑是對離婚一方不利的。對此,律師建議,離婚雙方可以自行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