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知識產權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

導讀:
案情總結商標可以作為民事權利歸夫妻共有亦因屬于離婚協議書中的未列明的其他財產而歸被告所有。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陸某的訴訟請求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申請號為5412XXX5412XXX“XX龍”商標雖系蘇XX在與陸XX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申請但該申請在國家商標局審查中尚未獲得授權不屬于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而申請號為6142005“蘇XX”商標的申請時間為2007年7月2日此時原被告已經離婚。律師說法離婚時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的收益能否要求分割婚姻法第17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由此可知離婚時尚未實際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那么哪些知識產權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總結商標可以作為民事權利歸夫妻共有亦因屬于離婚協議書中的未列明的其他財產而歸被告所有。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陸某的訴訟請求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申請號為5412XXX5412XXX“XX龍”商標雖系蘇XX在與陸XX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申請但該申請在國家商標局審查中尚未獲得授權不屬于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而申請號為6142005“蘇XX”商標的申請時間為2007年7月2日此時原被告已經離婚。律師說法離婚時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的收益能否要求分割婚姻法第17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由此可知離婚時尚未實際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關于哪些知識產權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總結
商標可以作為民事權利歸夫妻共有亦因屬于離婚協議書中的未列明的其他財產而歸被告所有。
案情簡介協議離婚后又起訴索要商標
原被告于2003年2月21日登記結婚2007年5月9日辦理了離婚登記。
2001年2月蘇XX投資設立了XX市新城蘇XX足部護理中心(個人獨資企業)后因區劃調整更名為XX市維揚區蘇XX足部護理中心。
2003年11月蘇XX申請注冊“蘇XX”圖文商標國家商標局予以核準蘇XX于2007年5月16日取得了第3796416號商標注冊證(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4類有效期限2006年4月7日至2016年4月6日)。2006年6月12日蘇XX又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申請號為54123625412363“XX龍”商標國家商標局予以受理。2007年7月2日XX市維揚區蘇XX足部護理中心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申請號為614XXXX“蘇XX”商標國家商標局予以受理。
原被告協議離婚時通過離婚協議書對婚姻關系子女撫育及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了約定。第三條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其中第四款約定乙方所開設的足療企業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乙方繼續自行經營企業的一切對外債權債務歸乙方與甲方無關。
現原告向法院訴稱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原被告以被告的名義申請注冊了3796416號“蘇XX”圖文商標并于2007年5月16日取得了商標證還申請了申請號為54123625412363的“XX龍”圖文商標及申請號為6142005的“蘇XX”圖文商標。上述商標及申請中的商標均為原被告共同創業共同申請所取得的商標及商標申請權也應為雙方共有。請求法院確認1原告為3796416號注冊商標的共有權人2確認原告為申請號為541236254123636142005商標的共同申請人。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陸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申請號為5412XXX5412XXX“XX龍”商標雖系蘇XX在與陸XX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申請但該申請在國家商標局審查中尚未獲得授權不屬于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而申請號為6142005“蘇XX”商標的申請時間為2007年7月2日此時原被告已經離婚。
此外原被告達成的離婚協議書已對本案訟爭的商標權進行了處分。離婚協議書明確約定本協議未列明的其他財產歸乙方所有乙方所開設的足療企業歸乙方所有。第3796416號“蘇XX”商標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無形財產屬于協議中未列明的財產也是足療企業的財產應歸被告蘇XX所有。同理即使申請號為54123625412363“XX龍”商標可以作為民事權利歸夫妻共有亦因屬于離婚協議書中的未列明的其他財產而歸被告所有。
律師說法離婚時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的收益能否要求分割
婚姻法第17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解釋為“婚姻法第17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也就是不包含尚未取得的經濟利益。
由此可知離婚時尚未實際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但是在實際生活中也經常出現夫妻婚內共同經營某知名品牌申請商標注冊后尚未獲得批準就離婚的情況如果也視作非共同財產無疑是對離婚一方不利的。對此律師建議離婚雙方可以自行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