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_保險單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導讀:
以貨幣形態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和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現金存款、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在能夠取得軍人復員時持有的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銀行存折、存單的情況下再使用到民政部門收集復員軍人一方的入伍檔案材料、復員檔案材料、復員當年的復員費和自主擇業費發放標準的公文等證據材料進行補強證明效力更強。
一、保單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保險作為一種儲蓄性的家庭投資已為許多人所接受。夫妻一方購買的以對方為被保險人且以本人為受益人的保險在夫妻離異時保單可否作為共同呢?
保單具有一定的現金價值因此是一種財產。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作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險費用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異解除夫妻關系后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也就失去了保險利益則不再具有投保人資格。投保人有權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夫妻雙方就可分割退回的保單價值。但如果由于投保時間短此時退回的保單現金價值或許會遠遠低于所繳納的保費這樣的話保單現金價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就會得不償失。因此較合理的作法是將保單轉讓給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支付給投保人一半的保險費用。
對于保險金受益人所享有的權利是預期的不確定的因此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二、夫妻共同財產證據怎么收集
1、以貨幣形態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證據的取得。以貨幣形態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和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現金存款、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
認定這些夫妻共同財產其證據載體及來源有,
(1)夫妻共同持有的以一方姓名開戶的銀行存折、存單。同時對這些證據要另使用生產、經營的執照、投資憑證、知識產權證書、繼承或贈與協議、破產安置補償協議等證據材料予以補強。
(2)住房改革管理部門保管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會計資料。這類證據一般難以收集到原件只能進行復印收集。
(3)軍人復員時持有的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銀行存折、存單。這種證據因為是一方單獨持有一般很難取得。在確實難以取得軍人復員時持有的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銀行存折、存單時補救的方法是到民政部門收集復員軍人一方的入伍檔案材料、復員檔案材料、復員當年的復員費和自主擇業費發放標準的公文等旁證材料進行推定證明。收集這些證明材料時肯定無法收集到原件因此也只能通過復印的方式收集。在能夠取得軍人復員時持有的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銀行存折、存單的情況下再使用到民政部門收集復員軍人一方的入伍檔案材料、復員檔案材料、復員當年的復員費和自主擇業費發放標準的公文等證據材料進行補強證明效力更強。
2、以實物形態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證據的取得。以實物形態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有生產經營設備、受贈的禮物、購買或繼承或受贈的貴重首飾、價值較大的圖書資料以及生產、生活資料、房屋。
以上就是有關保單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以及夫妻共同財產證據怎么收集的具體情況。一般而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證據的收集關系到夫妻雙方能否判決離婚而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的收集直接影響當事人分割財產多少的問題。如果您在實踐中涉及到了夫妻共同財產證據的收集且遇到了不能解決的困難希望本文能給您帶來實質性的幫助。當然必要時您也可以再向律師咨詢。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時保單財產不一定算是夫妻間的共同財產,保單如果是夫妻婚后購買的人身保險,一般是不屬于共同財產的;如果一方婚后取得的基本養老保險金或者醫療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時保險算共同財產。實踐中,一般將該類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將保險合同仍判歸為一方通常為投保人的財產權益,該方當事人可選擇在離婚后繼續履行交納保費義務或者變現保單現金價值。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