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夫婦共有債務劃分——東方典當有限公司訴張某、安某所借款在其離異后應確定為夫婦共有債務案

導讀:
東方典當有限公司訴張某某、安某某所借款在其離異后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案——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原告:東方典當有限公司。2003年6月2日,張某某與某某東方典當有限公司簽訂《房地產借款抵押合同》,約定由張某某、安某某、張靜向東典公司借款人民幣10萬元,并將其三人共有的某市某路28房屋作為抵押。東典公司按約向張某某支付出借款項,但張某某未按時還款。東典公司又得知,張某某與安某某已于2003年9月辦理了離婚手續。一審法院判決張某某返還借款及賠償利息,對東典公司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東典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改判張某某、安某某返還東典公司借款并償付利息。那么夫夫婦共有債務劃分——東方典當有限公司訴張某、安某所借款在其離異后應確定為夫婦共有債務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東方典當有限公司訴張某某、安某某所借款在其離異后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案——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原告:東方典當有限公司。2003年6月2日,張某某與某某東方典當有限公司簽訂《房地產借款抵押合同》,約定由張某某、安某某、張靜向東典公司借款人民幣10萬元,并將其三人共有的某市某路28房屋作為抵押。東典公司按約向張某某支付出借款項,但張某某未按時還款。東典公司又得知,張某某與安某某已于2003年9月辦理了離婚手續。一審法院判決張某某返還借款及賠償利息,對東典公司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東典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改判張某某、安某某返還東典公司借款并償付利息。關于夫夫婦共有債務劃分——東方典當有限公司訴張某、安某所借款在其離異后應確定為夫婦共有債務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東方典當有限公司訴張某某、安某某所借款在其離異后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案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
【案情】
原告:東方典當有限公司。
被告:張某某。
被告:安某某。
張某某與安某某原系夫妻關系,張靜系張某某與安某某之子。2003年6月2日,張某某與某某東方典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典公司)簽訂《房地產借款抵押合同》,約定由張某某、安某某、張靜向東典公司借款人民幣10萬元,并將其三人共有的某市某路28房屋作為抵押。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本合同由公證機關出具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若乙方(張某某、安某某、張靜)不依約履行債務的,由甲方(東典公司)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并經公證處公證,按約定辦妥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若抵押房地產(當物)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應在合同公證時,簽署有效的相關文件。合同最后落款處有張某某與安某某的簽名與印鑒,同時張某某代張靜簽名并蓋章。該合同于簽訂當日經公證處公證。東典公司按約向張某某支付出借款項,但張某某未按時還款。為此,某區公證處出具執行證書一份,東典公司在持該執行證書向法院申請執行過程中,安某某提出合同上的簽名不是其本人所寫。經筆跡鑒定,結論為合同上安某某的簽名確非安某某本人所簽。東典公司又得知,張某某與安某某已于2003年9月辦理了離婚手續。后該院未再繼續執行,東典公司遂起訴至原審法院,以其有理由相信系爭合同為張某某、安某某、張靜的真實意思表示為由,要求張某某、安某某、張靜共同歸還借款本金10萬元,并支付利息4,500元。本案一審訴訟期間,某區公證處以安某某簽名非本人所為為由,對(2003)某靜證經字第某某號《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予以撤銷。一審法院判決張某某返還借款及賠償利息,對東典公司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東典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改判張某某、安某某返還東典公司借款并償付利息。
【審判】
一審判決:
一、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東典公司借款10萬元;
二、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東典公司利息損失4500元;
三、駁回東典公司其余訴請。
二審判決:
一、撤銷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2004)某民三(民)初字第某某號民事判決;
二、張某某、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東典公司10萬元;
三、張某某、安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東典公司利息損失4500元;
四、東典公司要求張靜返還借款并償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評析】
一、本案系爭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本案的關鍵之處在于這筆借款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不是,那么一審判決是正確的,反之,二審判決是有理由的。《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表明夫妻對婚后所得財產是共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本案中,東典公司作為一個典當公司,其在與張某某打交道的過程中,并不知道張某某帶來簽字的人非張某某真正的妻子安某某;也沒有證據顯示東典公司存在與張某某惡意串通偽造安某某簽名的情況,東典公司系善意第三人,其有理由認為雙方所簽定的合同是張某某、安某某、張靜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應將該筆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本案中離婚的夫妻雙方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本案所涉及的另一個焦點在于,東典公司起訴時,張某某與安某某已經離婚并分割了共同財產,能否直接判決由雙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能否直接判決的關鍵在于認定債務人所承擔清償責任的性質。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具有合伙性,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債務必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夫妻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各自的財產為擔保,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不足后,夫妻雙方還應以其各自的財產清償,直至共同債務清償完畢為止。因此,在本案系爭的債務認定為張某某、安某某的夫妻共同債務后,東典公司作為善意債權人既已選擇直接起訴夫妻雙方要求償還,可以直接判決由張某某、安某某共同償還。當然,夫妻共同債務在夫妻內部則為按份承擔,鑒于造成糾紛的過錯責任在于張某某,安某某作為無過錯方,可在對外清償后向張某某求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