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引出的夫婦共有債務糾紛

導讀:
妻子拖欠貨款失蹤丈夫稱離婚不付款法院判決離異夫妻仍需償還共同債務張女士拖欠王先生19萬元貨款之后,王先生再也找不到她的蹤影。近日,廣東省汕頭市潮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女士和張先生應共同償付王先生19萬元。王先生一紙訴狀,將張先生和張女士告上法庭。法庭審理認為,兩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張先生與原告形成了買賣關系,被告張女士也參與了經(jīng)營活動。因此,兩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拖欠的196278.11元貨款應當認定為他們的夫妻共同債務。但鑒于被告張女士償還了部分夫妻共同債務。吳勇杰與王先生做生意,與他毫不相關,不存在代理的問題。那么表見代理引出的夫婦共有債務糾紛。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妻子拖欠貨款失蹤丈夫稱離婚不付款法院判決離異夫妻仍需償還共同債務張女士拖欠王先生19萬元貨款之后,王先生再也找不到她的蹤影。近日,廣東省汕頭市潮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女士和張先生應共同償付王先生19萬元。王先生一紙訴狀,將張先生和張女士告上法庭。法庭審理認為,兩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張先生與原告形成了買賣關系,被告張女士也參與了經(jīng)營活動。因此,兩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拖欠的196278.11元貨款應當認定為他們的夫妻共同債務。但鑒于被告張女士償還了部分夫妻共同債務。吳勇杰與王先生做生意,與他毫不相關,不存在代理的問題。關于表見代理引出的夫婦共有債務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妻子拖欠貨款失蹤丈夫稱離婚不付款法院判決離異夫妻仍需償還共同債務張女士拖欠王先生19萬元貨款之后,王先生再也找不到她的蹤影。王先生遂拿著單據(jù)向其夫張先生討要,卻被告知,他們已經(jīng)離婚,張女士所欠貨款與他毫不相干。近日,廣東省汕頭市潮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女士和張先生應共同償付王先生19萬元。2006年1月10日起,吳勇杰開始以張女士的名義向王先生購買服裝配料。2006年7月6日,張女士拖欠王先生貨款19萬元。本來,每隔5、6天,吳勇杰便會來電要貨。可是這次,王先生等了整整三個月卻等不到吳勇杰的來電。王先生去電詢問吳勇杰。吳勇杰告訴他,張女士已不再需要購買服裝配料。王先生想到張女士拖欠自己19萬元貨款,便立刻撥打張女士的手機,可是提示音告訴他,張女士的手機號碼已停止使用。王先生感覺不對勁,找到張女士的母親。但是他沒想到,張女士已經(jīng)好幾個月沒有回家了,只是偶爾有打電話給她母親,連聯(lián)系電話也沒留下。想著妻子欠債,丈夫也有責任,王先生找到了張女士的丈夫張先生。張先生說:“張女士是否有向你購買服裝配料而拖欠貨款,我根本不知道,也與我毫不相干。”張先生還告訴王先生,他倆在2006年1月10日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xù)。王先生一紙訴狀,將張先生和張女士告上法庭。由于雙方分歧較大,承辦法官雖多次主持調解,但均無結果。法庭審理認為,兩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張先生與原告形成了買賣關系,被告張女士也參與了經(jīng)營活動。因此,兩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拖欠的196278.11元貨款應當認定為他們的夫妻共同債務。但鑒于被告張女士償還了部分夫妻共同債務。故本案中兩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可以被告張女士于2006年7月6日所拖欠的19萬元貨款認定。根據(jù)婚姻法的規(guī)定,兩被告對拖欠原告的貨款,負有共同償還的責任。當事人說原告:夫妻倆拖欠貨款被告:婚姻關系已解除原告王某訴稱:張先生與張女士系夫妻關系。2005年4月20日,張先生的雇員吳勇杰開始以張先生的名義向王先生購買服裝配料。原告每次將貨物送到指定地點,都會由收貨人簽收原告出具的聯(lián)泰織造送貨單。大部分送貨單是吳勇杰的簽名,張先生簽名的有23單。每張聯(lián)泰織造送貨單上都載有客戶名稱、品名、數(shù)量、單價、金額以及本單貨款、本次來款、以前結欠貨款、累計結欠貨款金額。可見,該送貨單還是結算的憑證。張先生在客戶名稱為張先生的送貨單上簽名,直接確認了吳勇杰之前以其名義向他購貨的代理行為。吳勇杰2006年1月10日改用張女士的名義之前,張先生一直沒有通知他要終止吳勇杰的代理權,故他有理由相信吳勇杰仍具有代理權。因此,2005年10月22日至2006年1月10日期間,雖然沒經(jīng)張先生的確認,但吳勇杰的代理行為仍然對張先生有效。雙方經(jīng)結算,截至2006年7月19日,兩被告累計拖欠原告貨款191118.68元。結算后,兩被告又三次向原告購買材料2093元,連同原來拖欠的貨款,合計拖欠貨款193211.68元,但兩被告至今沒有歸還。原告認為,兩被告的行為已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故請求:1.判令兩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貨款193211.68元;2.判令兩被告共同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被告張先生辯稱:他與張女士原來確系夫妻關系,但已于2006年1月10日解除。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他與張女士從未共同向原告購買服裝配料而拖欠原告貨款。解除婚姻關系后,他與張女士再也沒有來往,更沒有合作任何生意。張女士是否有向原告購買服裝配料而拖欠貨款,他根本不知道,也與他毫不相干。原告將他列為共同被告明顯錯誤。吳勇杰與王先生做生意,與他毫不相關,不存在代理的問題。因為,吳勇杰與他沒有任何關系,更不是王先生所說的雇員,而且,他也從來沒有委托吳勇杰與王先生做生意。另外,他只與王先生做過幾單生意,并已付清貨款。他在王先生出具的送貨單上的收貨人處簽名只是確認收到當次貨物,王先生將吳勇杰拖欠的貨款推到他的頭上,實在是毫無根據(jù)。因此,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張女士經(jīng)法庭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李統(tǒng)才李安尼劉巖)連線法官雇員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就案件的相關法律問題,記者采訪了本案的審判長、汕頭市潮陽區(qū)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張國民。問:本案中,原告為證明其向兩被告供貨所提供的送貨單大部分是由吳勇杰簽名的。那么,對吳勇杰的行為,法院如何看待?答:這涉及到代理的相關法律問題。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其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行為。代理行為的一個必要要件是代理人獲得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授權,民法理論上將未經(jīng)授權所進行的代理行為稱之為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根據(jù)本人責任的區(qū)別,分為發(fā)生本人責任的無權代理,即廣義的無權代理,通稱為表見代理;和不發(fā)生本人責任的無權代理,通稱為狹義的無權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產(chǎn)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果,對被代理人具有約束力。本案中,由于每張送貨單上不但載有客戶名稱、品名、數(shù)量、單價、金額,而且載有本單貨款、本次來款、以前結欠貨款、累計結欠貨款金額。可見,該送貨單不但是送貨的憑證,而且還具有結算的性質。被告張先生于2005年10月22日在客戶名稱為張先生的送貨單上簽名,被告張女士于2006年6月1日在客戶名稱為張女士的送貨單上簽名,實際上他們已經(jīng)直接確認了吳勇杰之前以其名義向原告購貨的代理行為,產(chǎn)生了有權代理的法律效果,該行為直接對兩被告發(fā)生法律效力。至于2005年10月22日以后吳勇杰仍以張先生的名義向原告購貨的代理行為。由于2005年10月22日以前,大部分交易都由吳勇杰完成并簽收送貨單,被告張先生多次確認了吳勇杰以其名義向原告購貨所拖欠的貨款,而且從來沒有提出異議。這足以使善意相對人王先生客觀上有充分理由相信吳勇杰具有代理權,故吳勇杰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問:吳勇杰2005年10月22日以后的代理行為對張先生是否產(chǎn)生約束力?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因此,吳勇杰2005年10月22日以后仍以張先生的名義向原告購貨的行為,該代理行為有效,對被告張先生產(chǎn)生約束力。問:張先生與張女士已于2006年1月10日自愿離婚,為何還要把他們列為共同被告?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若原告主張的貨款為張先生與張女士的夫妻共同債務,那么,他們就負有共同償還的責任。問:哪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答:在實踐中,夫妻共同債務大致有以下幾類: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2.夫妻共同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所負的債務。3.夫妻雙方或一方因培訓、教育所負的債務。4.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履行法定撫養(yǎng)義務所負的債務。5.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履行法定贍養(yǎng)義務所負的債務。6.夫妻雙方或一方因正當且必要的社會交往所負的債務。7.夫妻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問:原告主張的貨款,能否認定為兩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答:兩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張先生與原告形成了買賣關系,被告張女士也參與了經(jīng)營活動。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chǎn)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1款的規(guī)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共同財產(chǎn)清償。”可以認定,兩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拖欠的貨款是他們的夫妻共同債務。問: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是否有時間界限?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從該條規(guī)定看,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以是否形成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標準。因此,兩被告離婚后,被告張女士以個人名義所拖欠的貨款應當按照被告張女士的個人債務處理,原告無權向被告張先生提出主張。(劉曉燕)新聞鏈接離婚約定債務分擔離異后仍被判還債韓某在離婚時,把共同債務中自己應承擔的款項給了丈夫,由其負責償還給銀行。誰料一年后,她被銀行告上法庭。2006年12月,山東章丘法院作出判決,韓某仍需與前夫共同償還債務。2005年10月,韓某與盧某因離婚糾紛訴至章丘法院。法庭經(jīng)過審理后,作出準予雙方離婚的判決,并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權債務問題作出處理:由盧某負責償還39000元銀行貸款,韓某向盧某一次性支付19500元款項。2006年11月初,銀行將韓某和盧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償還貸款。原來,盧某并沒有向銀行償還貸款。韓某在庭審中提出,當初離婚時已經(jīng)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作出處理,并且自己已經(jīng)向盧某一次性支付了應付款項,因而該債務已與自己沒有關系。法院審理認為,夫妻雖然離婚了,仍要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負責。判決韓某和盧某共同償還貸款,并對該貸款承擔連帶責任。韓某在向銀行還款后,有權就清償?shù)牟糠窒虮R某追償。借款購買家庭用車夫妻離異債務共擔2007年3月,四川省古藺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一起因夫妻共同債務引發(fā)的糾紛,判決由丈夫歸還借款,妻子承擔連帶責任。被告王勉榮與被告劉仁英原系夫妻。2002年7月1日,被告王勉榮因購車向原告徐某借款37380元。2004年2月19日,被告歸還原告借款10000元。同年2月26日經(jīng)原、被告協(xié)商,達成還款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于2005年年底前還清借款本息。其中2004年底前還5000元及利息。從2004年4月1日起按15‰計付利息,違約后則按20‰計算。2006年7月兩被告在達成離婚協(xié)議時,明確欠原告借款由王勉榮清償。后因被告未按約定歸還借款。原告于2006年12月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歸還借款及利息。經(jīng)審理認為,兩被告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向原告借款用于購買家庭車輛,應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兩被告共同清償。兩被告在協(xié)議離婚時就該借款達成的還款協(xié)議,因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只能在兩被告之間產(chǎn)生效力。所以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名詞解釋表見代理表見代理,指對無權代理人所為的民事行為,善意且無過錯的第三人基于某種事由能夠確信其有代理權,即可使被代理人承擔有權代理法律后果的無權代理。也就是說,表見代理是發(fā)生有權代理效力的無權代理。表見代理的成立要件:1.表見代理屬于廣義的無權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無權代理而從事代理行為的情況下發(fā)生;2.相對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的代理權;3.相對人主觀上是善意的、無過錯的;4.無權代理行為的發(fā)生與本人有關。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第3項規(guī)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實為表見代理之一種。合同法第49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比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進了一大步,使我國的表見代理法律制度得以完整建立。法規(guī)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chǎn)不足清償?shù)模蜇敭a(chǎn)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chǎn)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chǎn)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jīng)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yǎng)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jīng)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jīng)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