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是怎樣規定的

導讀: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對債務人已經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因此我國規定一般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這是對債權人和保證人利益的一種平衡。那么保證期間是怎樣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對債務人已經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因此我國規定一般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這是對債權人和保證人利益的一種平衡。關于保證期間是怎樣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保證期間是怎樣規定的
1、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
2、沒有約定的按以下的規定執行
(1)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2)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保證期間是否可以中斷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對債務人已經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在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只有在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并且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后才能向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經過訴訟或仲裁程序再經過執行程序時間上需要一個過程等這個過程結束了保證責任的期間可能早已超過這樣對債權人顯然不公平。因此我國規定一般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這是對債權人和保證人利益的一種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