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債務人是政府法院能否執行

導讀: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如財產關系人身關系一般不能強制執行。那么次債務人是政府法院能否執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如財產關系人身關系一般不能強制執行。關于次債務人是政府法院能否執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次債務人是政府法院能否執行
1、政府作為次債務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生效后政府不履行判決書的在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執行開始方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法律強制執行有什么前提條件
申請強制執行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是必須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書作如對于一審判決必須是在法定期間內無人上訴而二審判決經作出即生效。
2、是裁判文書必須具有可執行的內容。如財產關系人身關系一般不能強制執行。
3、是義務人拒絕履行司法文書規定的義務就是在履行期限內拒不履行。
4、是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執行申請即履行期限屆滿還不履行的2年之內。
5、是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轄的規定即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