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加入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嗎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并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原債務如存在可撤銷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銷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債務加入。那么債務加入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并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原債務如存在可撤銷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銷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債務加入。關于債務加入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務加入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嗎
第三人加入債務的債權人表示愿意的情況下第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條并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二、債務加入的條件
債務加入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原債的關系必須有效成立。原債務如存在可撤銷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銷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債務加入。
2、原債務具有可轉讓性。如果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質不能轉讓的債務當事人不能協議轉讓第三人也無法加入。
3、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分屬不同的主體。司法實踐中作為不同主體的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往往存在某種密切的關系。如關聯企業中母公司主動幫助子公司歸還欠款及親屬關系中兒子主動幫助父親歸還欠款等。本案中樂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時為天偉飛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但兩者在法律上屬于不同的民事主體。
4、債務加入無須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因為債務加入的行為并沒有給債務人增添負擔所以不必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但這種加入行為必須由債權人表示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