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單方債務如何承擔

導讀:
聽證審查期間被執行人配偶另行提起確權訴訟的應中止聽證審查。那么夫妻單方債務如何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聽證審查期間被執行人配偶另行提起確權訴訟的應中止聽證審查。關于夫妻單方債務如何承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夫妻單方債務如何承擔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屬于個人債務另一方不承擔還款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夫妻個人債務在執行程序中如何處理
(一)個人債務案件執行機構僅能執行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人的實踐中可執行的財產可能呈現出三種形態
1、直接由被執行人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根據動產依占有、不動產依登記的判斷所有權歸屬的基本原則可直接視為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
2、由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共同財產其財產權利狀況為共同共有其中包含被執行人應有的份額。
3、屬于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但被被執行人配偶單獨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
(二)在個人債務案件的執行中對于直接由被執行人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或由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共同財產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被執行人配偶以該財產實際為其所有為由提出異議的執行機構如何處理?
1、執行期間被執行人未離婚申請執行人知曉該財產為被執行人夫妻間約定歸被執行人配偶所有
2、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或之前已離婚該財產依離婚時的離婚協議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歸被執行人原配偶所有。
除上述情形外的執行機構應駁回其異議。聽證審查期間被執行人配偶另行提起確權訴訟的應中止聽證審查。確權訴訟終結前暫緩對該財產的處分。
(三)在個人債務案件的執行中被執行人配偶對已被采取控制性措施的直接由被執行人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以實際為共同所有為由提出異議的執行機構如何處理?
由于被執行人配偶的異議中隱含了該財產中有部分利益應當歸屬于被執行人的主張。因此即便該財產應為共同財產的理由成立根據共同財產可予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被執行人配偶的異議尚不足以排除控制性措施的效力。對此執行機構可以直接告知其于一定期限內另行提起確權訴訟解決。確權訴訟終結前暫緩對該財產的處分。
(四)在個人債務案件的執行中被執行人配偶對已被采取控制性措施的由其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以實際為其所有為由提出異議的執行機構如何處理?
由于對此種形態下的財產采取控制性措施是基于民法典的相關原則對動產依占有、不動產依登記的所有權歸屬推定的一種例外目的在于防止被執行人減少責任財產、逃避債務。雖然對保護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從合理保護被執行人配偶合法權益角度需要在執行中給予救濟。因此結合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我們認為聽證審查中被執行人配偶提供證據證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機構應裁定支持其異議
1、該財產為被執行人配偶于婚姻關系締結前購買的
2、該財產雖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但系以被執行人配偶個人財產購買的
3、該財產根據申請執行人知曉的被執行人夫妻間財產分別所有的約定歸屬為被執行人配偶所有的
4、該財產為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排除被執行人所有并只歸被執行人配偶所有的
5、該財產依被執行人離婚時的協議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為其配偶所有的
6、其他依據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可認定該財產為被執行人配偶個人財產的。
聽證審查過程中被執行人配偶另行提起確權訴訟的聽證審查程序應當中止。確權訴訟終結前暫緩對該財產的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