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轉讓主體有限制嗎

導讀:
債權債務轉讓主體有限制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債權債務轉讓是民事法律行為對主體是有要求的主體如果是自然人的需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fā)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并不同時發(fā)生交易行為進一步說重組后發(fā)生的交易僅僅是執(zhí)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那么債權債務轉讓主體有限制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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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轉讓主體有限制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債權債務轉讓是民事法律行為對主體是有要求的主體如果是自然人的需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條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債權轉讓方式有哪些
1、支付轉讓型
企業(yè)在采購時,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為貨款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債務人不是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系的一方。
2、債務重組型
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xié)議或者其他途徑協(xié)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fā)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并不同時發(fā)生交易行為進一步說重組后發(fā)生的交易僅僅是執(zhí)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這樣轉讓的會計處理可以比照債務重組準則進行處理。
3、非貨幣型
企業(yè)進行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中,含有部分應收款項此時,應當計算應收賬款占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以便確認是非貨幣性交易還是貨幣性交易。
4、有負債型
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xiàn)與否負有連帶責任的轉讓行為。比如用應收賬款作抵押而進行的融資表面上應收賬款轉讓給了貸款方但是,應收款項到期是否能夠收回在融資時是不確定的所以對于轉讓方而言是一項或有負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