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怎么向法院申請債務重組

導讀:
但債務人根據轉換協議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的則屬于正常情況下的債務資本不能作為債務重組處理。新準則規定債務重組收益列作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損失列作營業外支出。(四)利用債務重組隨意操縱利潤新準則將債務重組收益歸入到營業外收入一次性計人當期損益并將公允價值引入到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業務中以此作為計量基礎。那么債務人怎么向法院申請債務重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債務人根據轉換協議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的則屬于正常情況下的債務資本不能作為債務重組處理。新準則規定債務重組收益列作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損失列作營業外支出。(四)利用債務重組隨意操縱利潤新準則將債務重組收益歸入到營業外收入一次性計人當期損益并將公允價值引入到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業務中以此作為計量基礎。關于債務人怎么向法院申請債務重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務人怎么向法院申請債務重組
1、以資產清償債務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債務人通常用于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2、以現金清償債務通常是指以低于債務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如果以等量的現金償還所欠債務則不屬于債務重組。
3、債務轉為資本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券轉為股權的債務重組方式。但債務人根據轉換協議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的則屬于正常情況下的債務資本不能作為債務重組處理。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等。
二、債務重組產生的問題
(一)資產計量不可靠
我國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正處于建設階段許多股權和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無法切實有效獲取故而準則強調適度、謹慎地引入公允價值否則如果不加限制地引入公允價值就有可能會出現人為操縱利潤的現象。因此中國投資性房地產、生物資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準則規定只有存在活躍市場、公允價值能夠獲得并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才能采用公允價值計量但又由于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難以真實計量從而極易影響企業資產、損益計算的可靠性。
(二)貨幣時間價值的應用不充分
新準則把“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作為債務重組的前提條件把“讓步”最為債務重組的必要條件并要求采用現值計算來判斷債權人是否做出了讓步。在修改條件的債務重組中若選擇延長償債期限就會使債務受貨幣時間價值的影響有可能出現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大于未來應付金額現值、或者小于未來應付金額現值的情況。但是準則未考慮這一因素而是直接把將來應付金額與債務重組時的債務賬面價值進行比較。而對于所得稅的影響則會導致債權人承擔理應由債務人承擔的稅負從而產生一種稅收轉移效應。
(三)收益確認和會計處理方法的不合理之處
在實際操作中將債務重組分解為兩項業務進行處理更加符合實質重于形式的會計原則。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相當于轉讓非現金資產收回現金后再償還債務這部分收益應歸屬于經營性損益只不過是通過債務重組的方式實現的如果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由于企業所得稅、分紅的存在可能導致收益的流失如果全部計入資本公積也不符合經濟業務的特征。
新準則規定債務重組收益列作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損失列作營業外支出。這樣做不僅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和謹慎性原則還誘導了企業對債務重組收益的盲目、一次確認留下了利潤操縱的空間加劇了企業會計信息失真現象。
(四)利用債務重組隨意操縱利潤
新準則將債務重組收益歸入到營業外收入一次性計人當期損益并將公允價值引入到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業務中以此作為計量基礎。這樣的做法會導致債務人的當期利潤提高債權人的當期利潤降低不可避免的就會有部分債權人與債務人合謀將債權人的利潤轉移到債務人的賬面上既減輕了債務人債務壓力又可以減少債權人的稅負。其次企業將債務重組利得計入到當期損益后會引起每股收益的增加最終導致會計信息的失真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