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機構設置及職責分工

導讀: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機構設置及職責分工對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目前我國實行的是二次鑒定制度即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醫療事故爭議的再次鑒定工作。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那么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機構設置及職責分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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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機構設置及職責分工
對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目前我國實行的是二次鑒定制度即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由醫學會負責組織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以下簡稱醫學會)可以設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組織和日常工作。
具體的職責分工是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醫療事故爭議的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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