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是怎么進行技術鑒定的?

導讀: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專家鑒定組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專家鑒定組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如實記載。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