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相關當事人之間的舉證責任怎樣分配的

導讀:
交通事故相關當事人之間的舉證責任怎樣分配的交通事故訴訟舉證的相關規定在訴訟前要明確舉證責任清楚地了解所需的交通事故訴訟的證據具體如下所述(一)受害者的舉證責任1、損害結果的舉證損害結果的發生是侵權行為成立的前提只有侵權行為成立才能引發機動車一方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的問題損害結果的舉證包括治療的相關材料、鑒定材料、各類票據等。身份關系的舉證對于因交通事故身亡的其繼承人有權利訴訟。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那么交通事故相關當事人之間的舉證責任怎樣分配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相關當事人之間的舉證責任怎樣分配的交通事故訴訟舉證的相關規定在訴訟前要明確舉證責任清楚地了解所需的交通事故訴訟的證據具體如下所述(一)受害者的舉證責任1、損害結果的舉證損害結果的發生是侵權行為成立的前提只有侵權行為成立才能引發機動車一方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的問題損害結果的舉證包括治療的相關材料、鑒定材料、各類票據等。身份關系的舉證對于因交通事故身亡的其繼承人有權利訴訟。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關于交通事故相關當事人之間的舉證責任怎樣分配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相關當事人之間的舉證責任怎樣分配的
交通事故訴訟舉證的相關規定在訴訟前要明確舉證責任清楚地了解所需的交通事故訴訟的證據具體如下所述
(一)受害者的舉證責任
1、損害結果的舉證損害結果的發生是侵權行為成立的前提只有侵權行為成立才能引發機動車一方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的問題損害結果的舉證包括治療的相關材料、鑒定材料、各類票據等。
(1)人身受損的提交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出院證明書、轉院證明書、鑒定部門出具的法醫鑒定報告、醫療費發票、傷者誤工工資證明(含傷者與其單位的勞動合同、工資單、扣發工資證明)、護理人員的工資證明(含護理人員與其單位的勞動合同、工資單、扣發工資證明沒有工作單位的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殘疾用具價格證明、供養人的基本情況證明、交通費住宿費發票等。
(2)財物受損的提交財物損失的評估報告維修發票。
(3)提供訴訟請求中具體金額的計算方法和清單。
2、因果關系舉證因果關系是對損害賠償的客觀依據也是特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如果僅僅有損害結果與機動車一方無因果關系是無法讓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的。因此應舉證證明機動車一方的違法行為與受害者的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
3、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4)當事人為道路交通損害賠償糾紛中死者親屬的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基本情況的證明如公安機關出具的是死者父母子女的證明、身份證、戶口本等身份證明。
(5)提交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其相互關系的證明如行駛證、駕駛證等。
(6)提供受損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互相關系的證明如行駛證、駕駛證等。身份關系的舉證對于因交通事故身亡的其繼承人有權利訴訟。身份關系的舉證主要集中在繼承人身份的確定上。
(二)機動車一方的舉證責任
主要是對抗辯事由的舉證上主要體現在以下
1、不可抗力。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機動車一方不僅應該證明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而且是唯一原因自己沒有過錯。
2、受害者的過錯。
按照侵權行為的構成要素主觀上的過錯是一個重要因素如果機動車一方能夠證明事故是受害者自己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無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機動車一方應是能夠免除責任的。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如果在此情況下仍要求機動車一方賠償是顯失公平的。當然如果其中有受害者的故意機動車一方自己也有過失機動車一方應該承擔責任。如果受害者有過失則會發生過失相抵的法律后果過失相抵是各國普遍采用的原則如日本“現行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④。過失相抵是根據受害者的過失大小來確定機動車一方的賠償份額是為貫徹公平理念合理分擔責任。避免將自己過失造成的損害賠償后果轉嫁給他人。因為在受害人有過失時如果仍然要求車輛所有人承擔全部民事責任是顯失公平的。另外將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也實際上會發生考慮受害人的過失減輕或免除責任的法律后果。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已經采取必要處置之措施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已直接就此做了規定。
3、第三者的過錯。
如果事故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機動車一方對事故的發生無任何過錯受害者完全可以要求第三者予以賠償。在這種情況下由于有第三人承擔責任機動車是應該免責的。但如果此時第三人無賠償能力如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使用人或所有人不承擔責任則導致受害者的損失實際無法得到落實而此時相對來講由于機動車使用人或所有人往往經濟條件較好賠償能力較強并且機動車的第三者責任險是強制性保險因此讓機動車使用人或所有人承擔墊付責任對受害者更為有利。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確定責任主體時應考慮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在第三人無能力賠償時讓機動車使用人或所有人對受害者的損失承擔墊付責任在墊付之后再由機動車使用人或所有人向第三者追償。從而體現對受害者的保護。如果機動車一方能夠舉證第三者的過失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第三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機動車一方應該是能夠相應減輕責任的。如第三人的原因致使機車一方緊急避險導致交通事故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如機動車一方能夠證明緊急避險完全由于第三人引起自己無任何過錯則機動車一方不應該承擔責任應由第三人承擔責任如機動車一方能夠證明緊急避險由于第三人引起自己僅僅存在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亦相應減輕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