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管理者負賠償責任的情形

導讀:
法院認為公路管理站在本案中具有過錯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應由其承擔相應責任據此作出相應判決。道路管理者負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那么道路管理者負賠償責任的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認為公路管理站在本案中具有過錯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應由其承擔相應責任據此作出相應判決。道路管理者負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關于道路管理者負賠償責任的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道路管理者什么情況下負賠償責任
未及時清障引發交通事故
2012年12月16日胡某駕駛的轎車與同向直行的由王某駕駛的重型倉柵式貨車的右前部相撞致貨車所載的乳膠桶傾倒乳膠灑潑在公路上。胡某和王某從道路邊取土覆蓋乳膠沾染的路面后撤離現場。次日凌晨張某騎電動自行車經過潑灑乳膠的地點時跌倒受傷。
張某將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和公路管理站作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共同承擔其醫療費等計20107.41元。法院認為公路管理站在本案中具有過錯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應由其承擔相應責任據此作出相應判決。
道路管理者負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事故的發生地屬公路管理站養護范圍公路管理站在訴訟中不能證明已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存在過錯應對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車輛的所有人和投保人其因自身行為被車輛碾壓致死不符合交強險的賠償規定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的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員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的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交通管理法規、規章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原則有以下三點
1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即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違犯道路交通法規的行為也就是俗稱的違章行為。如不存在違章行為就不屬于交通事故。
2違章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交通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要負相應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3當事人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認定當事人應負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