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道路管理者是否有責任

導讀:
在交通事故中道路管理者有沒有責任 案情 2013年1月7日19時07分高某駕駛的甘M小型轎車沿福銀高速西安至長武方向行駛至1828KM+675.7m處時,與前方因車輛故障而停放在一車道的趙某駕駛的陜D重型半掛貨車尾部發生碰撞。交警隊認定陜D牌車輛駕駛人趙某與甘M小轎車駕駛人高某負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高某將趙某陜D車主、承保的保險公司及道路管理者陜西省**建設集團公司西長分公司訴訟法院,要求上述被告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高速公路管理者在本起事故中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同時滿足以上四項構成要件才能構成高速公路管理者違反安全防護,警示義務的不侵權責任。那么在交通事故中道路管理者是否有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交通事故中道路管理者有沒有責任 案情 2013年1月7日19時07分高某駕駛的甘M小型轎車沿福銀高速西安至長武方向行駛至1828KM+675.7m處時,與前方因車輛故障而停放在一車道的趙某駕駛的陜D重型半掛貨車尾部發生碰撞。交警隊認定陜D牌車輛駕駛人趙某與甘M小轎車駕駛人高某負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高某將趙某陜D車主、承保的保險公司及道路管理者陜西省**建設集團公司西長分公司訴訟法院,要求上述被告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高速公路管理者在本起事故中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同時滿足以上四項構成要件才能構成高速公路管理者違反安全防護,警示義務的不侵權責任。關于在交通事故中道路管理者是否有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交通事故中道路管理者有沒有責任
案情
2013年1月7日19時07分高某駕駛的甘M小型轎車沿福銀高速西安至長武方向行駛至1828KM+675.7m處時,與前方因車輛故障而停放在一車道的趙某駕駛的陜D重型半掛貨車尾部發生碰撞。造成甘M小轎車上人員一死一傷的交通事故。交警隊認定陜D牌車輛駕駛人趙某與甘M小轎車駕駛人高某負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高某將趙某陜D車主、承保的保險公司及道路管理者陜西省**建設集團公司西長分公司訴訟法院,要求上述被告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就道路管理者應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出現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西長分公司作為福銀高速西長段的管理部門與甘M小轎車之間因收取通行費用的行為而形成了有償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關系,車輛履行了交納車輛通行費的義務后,即享有使用高速公路并安全通行的權利。本案中陜D牌照的半掛車在正常行駛過程中發生故障,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及時發現并清除,保障通行暢通,被告作為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卻因疏于巡查而未能發現并清除該障礙,未能履行應盡職責與合同義務,其不作為的行為亦為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故被告應承擔本次事故的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起交通事故主要是因為陜D牌照半掛車出現故障后沒有及時將車輛移至緊急停車帶,加之甘M小轎車超速行為躲避不及造成的,造成事故的損失應由上述車輛的所有人及保險公司賠償。高速公路管理者在本起事故中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因道路管理者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就是道路管理者沒有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情況下,就應認定公路管理者有過錯,即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公路管理者違反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第一,高速公路管理者實施了違反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的行為。高速公路管路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通常都是通過不作為的方式,具體表現為能夠作為而免于作為或不作為,第二,相對人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第三,相對人人身、財產受到損害與公路管理者實施了違反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第四,公路管理者違反了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的行為存在過錯。只有同時滿足以上四項構成要件才能構成高速公路管理者違反安全防護,警示義務的不侵權責任。
本案中要準確認定高速公路管理者應否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主要要查明該管理者是否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即是否依法對路況進行巡查等,若其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盡到管理維護義務,即不承擔責任,否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由此可以認為,公路管理者承擔責任應與其過錯相對應,即公路管理者只有在未盡到法定義務的情況下,才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第一種意見認為車輛與公路管理者形成合同關系,其應承擔違約責任,筆者認為,公路管理者只要盡到法定義務,即就不存在違約,亦不應承擔違約責任。若未盡到法定義務,其應承擔侵權責任,而非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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