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責任與交通事故責任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導讀:
在該條規定中并未出現交通事故責任的術語而替換為當事人責任從文字上作了修改但從其含義來講“當事人的責任”是指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進行確定的責任。該“責任”是對當事人的行為對交通事故有無作用以及作用大小的原因分析是一種客觀事實。因此對于交通事故責任的理解最為關鍵的就是對其真正含義的考察以及對此含義有正確和統一的理解。從約定俗成的角度來看在目前的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繼續使用交通事故責任這一概念不影響事故處理工作不與“當事人責任”的概念相矛盾。那么當事人責任與交通事故責任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該條規定中并未出現交通事故責任的術語而替換為當事人責任從文字上作了修改但從其含義來講“當事人的責任”是指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進行確定的責任。該“責任”是對當事人的行為對交通事故有無作用以及作用大小的原因分析是一種客觀事實。因此對于交通事故責任的理解最為關鍵的就是對其真正含義的考察以及對此含義有正確和統一的理解。從約定俗成的角度來看在目前的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繼續使用交通事故責任這一概念不影響事故處理工作不與“當事人責任”的概念相矛盾。關于當事人責任與交通事故責任法律是如何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在該條規定中并未出現交通事故責任的術語而替換為當事人責任從文字上作了修改但從其含義來講“當事人的責任”是指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進行確定的責任。該“責任”是對當事人的行為對交通事故有無作用以及作用大小的原因分析是一種客觀事實。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第70號發布)第45條也做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就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而言道路交通事故鑒定與責任曾有這樣的論述“主要有三個標準事故當事人行為與事故發生之間有無因果關系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事故所起的作用當事人過錯程度。”“因果關系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中的作用在于它所反映的是交通事故形成的本質。現象是外在的是交通事故的外在形態是直觀的比較容易認識如超速行駛或強行超車引發事故。因果關系反映的正是事故形成的本質。他揭示什么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什么是事故的間接原因。”“因果關系不僅能起到定性作用還可以起到定量作用。這是由于它揭示了當事各方的事故直接原因在形成事故中的作用這種作用的大小就反映在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上。”“在因果關系確定以后對當事人的責任比例的確定主要是根據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的”。因此在應然內涵與“交通事故責任”是一致的而不在于它是否用“當事人責任”去代替“交通事故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可見如果用交通事故原因代替交通事故責任就忽視了除去人以外的其它的靜態因素。交通肇事的原因系統本身就是一個綜合復雜的系統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只是對人的原因的考察和分析。因此對于交通事故責任的理解最為關鍵的就是對其真正含義的考察以及對此含義有正確和統一的理解。從約定俗成的角度來看在目前的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繼續使用交通事故責任這一概念不影響事故處理工作不與“當事人責任”的概念相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