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有什么特殊性

導讀:
依此規定雖然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對交通事故所作出的鑒定結論在民事賠償訴訟中起的是證據作用但是該證據不是一般的證據是有權的機關依法定職責作出的特殊證據其特殊性表現在1.主體的特殊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本質上是對業已發生的法律事實的確認即行政主體對某種對于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事實是否存在依法予以確認的行為。事實上沒有任何行之有效的途徑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部門的侵犯相對人權利的行為進行救濟。這實際上剝奪了當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尋求救濟的權利。那么交通事故認定書有什么特殊性。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此規定雖然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對交通事故所作出的鑒定結論在民事賠償訴訟中起的是證據作用但是該證據不是一般的證據是有權的機關依法定職責作出的特殊證據其特殊性表現在1.主體的特殊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本質上是對業已發生的法律事實的確認即行政主體對某種對于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事實是否存在依法予以確認的行為。事實上沒有任何行之有效的途徑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部門的侵犯相對人權利的行為進行救濟。這實際上剝奪了當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尋求救濟的權利。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有什么特殊性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依此規定雖然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對交通事故所作出的鑒定結論在民事賠償訴訟中起的是證據作用但是該證據不是一般的證據是有權的機關依法定職責作出的特殊證據其特殊性表現在
1.主體的特殊性。公安機關是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行政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惟一機關其他任何機關都無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2.行為的特殊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本質上是對業已發生的法律事實的確認即行政主體對某種對于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事實是否存在依法予以確認的行為。這種確認是對當事人間法律關系和法律地位的確認將在很大意義上決定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所以從本質上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
3.結論的權威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雖然只是證據的一種并不當然地具有法律意義上的證據效力但卻具有舉足輕重的分量一經公安部門認定當事人很難通過收集其他證據來推翻。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公安部門的責任認定一般都直接予以采信。
正是由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特殊性在民事審判程序中法院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證據效力進行重新審查但這種審查僅是一種證據效力的審查是以“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為審查標準的。對于這樣一份由專業機關制作的、作為處理交通事故重要依據的鑒定結論法院根本無法亦無權輕易對其內容作出實質性的判斷和評價甚至很難排除它的證據效力更不用說去撤銷和變更了。這樣的話交通事故認定結論處于權利救濟真空狀態。事實上沒有任何行之有效的途徑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部門的侵犯相對人權利的行為進行救濟。這實際上剝奪了當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尋求救濟的權利。
筆者建議有必要對該類特殊證據的審查和采信作出專門的規定和司法解釋尤其應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作出列舉式的解釋并明確在民事訴訟中法院有權裁定公安部門重新作出新的責任認定或者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直接予以撤銷或變更對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作為的行政訴訟法院應當受理依法責令行政機關限期履行職責對公安機關違反法定程序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行政行為法院應依法作出撤銷和重新認定的行政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