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責任由誰承擔

導讀:
受害方代理律師熊敏主張即使存在之前大貨車的侵權事實但是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害人在第一次撞擊已經死亡。因此結合本案在無法確認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大貨車撞擊所致還是后者被告碾壓所致并且兩者均足以造成其死亡結果的情況下被告應當與逃逸的貨車司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判決法院的判決最終支持了受害方代理律師熊敏的觀點其認為大貨車的碰撞與小型客車的碾壓均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在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害人在被被告駕駛的車輛碾壓前已經死亡則大貨車的碰撞行為和被告的碾壓行為均有可能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那么二次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責任由誰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受害方代理律師熊敏主張即使存在之前大貨車的侵權事實但是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害人在第一次撞擊已經死亡。因此結合本案在無法確認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大貨車撞擊所致還是后者被告碾壓所致并且兩者均足以造成其死亡結果的情況下被告應當與逃逸的貨車司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判決法院的判決最終支持了受害方代理律師熊敏的觀點其認為大貨車的碰撞與小型客車的碾壓均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在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害人在被被告駕駛的車輛碾壓前已經死亡則大貨車的碰撞行為和被告的碾壓行為均有可能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關于二次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責任由誰承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觀點碰撞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主要被告辯稱由于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兩次交通事故所致并且在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并未表明該被害者是于第一次撞擊死亡還是第二次撞擊死亡并且作為證據出示的尸檢報告也沒有排除被害人是因為大貨車碰撞而死亡的可能性。因此其認為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未能分清事故兩個侵權主體責任大小的前提下參照即將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該被害者的損失第二次輾壓受害人的責任主體只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受害方代理律師熊敏主張即使存在之前大貨車的侵權事實但是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害人在第一次撞擊已經死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承擔連帶責任。”此外將于2010年7月1日生效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結合本案在無法確認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大貨車撞擊所致還是后者被告碾壓所致并且兩者均足以造成其死亡結果的情況下被告應當與逃逸的貨車司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的判決最終支持了受害方代理律師熊敏的觀點其認為大貨車的碰撞與小型客車的碾壓均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在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害人在被被告駕駛的車輛碾壓前已經死亡則大貨車的碰撞行為和被告的碾壓行為均有可能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參照“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本案中由于肇事的大貨車逃逸無法找到侵權行為的人所以被告作為另一個侵權人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由此看出法院的判決實際上已經考慮到并順應了即將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理念可謂是提前實現了侵權責任法立法所保障的目標用現實的法律判決保證了“正義”的先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