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區別

導讀:
交通肇事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有哪些區別交通肇事罪與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在主觀方面都出于過失在客觀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交通肇事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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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有哪些區別
交通肇事罪與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在主觀方面都出于過失在客觀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1)前者的主體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雖然非交通運輸人員也可構成該罪主體但他們也必須是在操縱交通工具、交通設備與交通運輸人員不同的僅是他們不具有交通運輸人員身份后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前者發生在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嚴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發生與交通運輸活動無關嚴重后果是由于行為人在交通運輸活動以外的日常生產、生活中馬虎草率、粗枝大葉不細心謹慎引起的。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一條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條劫持船只、汽車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車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