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區域內交通事故誰管

導讀:
非道路區域內交通事故誰管非道路區域內交通事故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分和確定某級或者同級中的某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某一交通事故進行管轄處理。第二公安機關交警部門雖具有處置交通傷亡事故的經驗和專業技術條件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又明確將非道路區域內發生的事故排除在公安交警部門的管轄之外致使懂專業、熟悉業務的部門無權管轄。那么非道路區域內交通事故誰管。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道路區域內交通事故誰管非道路區域內交通事故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分和確定某級或者同級中的某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某一交通事故進行管轄處理。第二公安機關交警部門雖具有處置交通傷亡事故的經驗和專業技術條件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又明確將非道路區域內發生的事故排除在公安交警部門的管轄之外致使懂專業、熟悉業務的部門無權管轄。關于非道路區域內交通事故誰管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道路區域內交通事故誰管
非道路區域內交通事故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分和確定某級或者同級中的某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某一交通事故進行管轄處理。即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管的交通事故案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系統內部確定其對交通事故的處理才能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主管的交通事故案件得以落實才能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上述三個法條中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和第一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適用的范圍是有限的僅適用于工廠等企業、事業單位且系發生在勞動過程中的交通傷亡事故。司法實踐中大量出現的并非這類事故廣泛發生的往往是在鄉村便道上的一般主體造成的交通傷亡事故。如果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規定來處理。那么以下幾個問題在處理上顯然頗具尷尬。
第一這類事故發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之外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當然也不適用道路事故一旦發生無論哪個部門行使管轄均無法定依據這是實踐中有的部門相互推諉的主要原因。因車輛運行而發生的相關傷亡事故畢竟與車輛及車輛運行規則有關與道路無關。這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問題在沒有法律和規章、政策調整的情況下無論哪個司法機關管轄都會在操作中遇到難題。
第二公安機關交警部門雖具有處置交通傷亡事故的經驗和專業技術條件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又明確將非道路區域內發生的事故排除在公安交警部門的管轄之外致使懂專業、熟悉業務的部門無權管轄。出現了在公安機關內部能管的不讓管讓管的不愿管的現象。
第三在立法技術上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僅規定了致人死亡才能適用本條。而在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著傷亡并存或傷者眾多而無死亡的情形。如果參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將無法解決實踐中的突出問題。
針對上述問題有如下建議
第一鑒于發生在非道路區域內的交通傷亡事故寓含交通、道路、車輛等因素與交通肇事罪相對比從犯罪構成上看侵犯的客體都是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犯罪主體均為一般主體主觀上均出自過失。只是在客觀方面交通肇事罪表現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了重大損失的行為。這里的運輸管理法規是指一切為了保證交通運輸正常進行和交通運輸安全的法律、法規如道路交通條例、公路管理條例、城市交通管理條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等。發生在非道路區域內的交通傷亡事故雖在客觀方面談不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從犯罪的方式、方法、后果、危害等客觀表現看與交通肇事罪別無二致。故若將兩者比照處理差異不大易被公眾接受。為此建議對發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的交通傷亡事故構成犯罪的可以按交通肇事罪處理。
第二考慮到廣大農村交通事業和交通工具快速發展的狀況大量鄉村公路的出現和道路功能的擴展建議有關部門對這些特殊的道路制訂準交通規則方面的法規以規范車輛、行人的行為減少和預防惡性交通傷亡事故的發生也為司法機關處理這些區域內的交通傷亡事故提供依據。
第三目前情況下筆者認為亟待解決的問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應聯合作出規定明確公共交通管理范圍之外的交通傷亡事故構成犯罪的應由公安機關管轄由公安機關的交警部門具體處理。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可依照有關交通肇事罪的要件進行定罪量刑。
道路交通事故誰管
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為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這必然又會涉及到管轄權的問題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管轄分工如下
1、地域管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管轄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涉外交通事故處理的管轄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
2、指定管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指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管轄該道路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所管轄道路內發生的交通事故。
3、對管轄權爭議的處理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決定并通知各方。
4、先行處理交通事故發生地管轄不明的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報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救助受傷人員進行現場前期處理。管轄確定后由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5、移送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時將案件移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案情復雜、影響重大或者涉及公安機關人員、車輛的交通事故可以申請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24小時內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繼續處理的決定。案件管轄發生轉移的處理時限從移送案件之日起開始。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管的交通事故案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系統內部確定其對交通事故的處理才能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主管的交通事故案件得以落實才能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