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法院會收集交通事故證據

導讀:
哪些情況法院會收集交通事故證據1、人民法院依職權區的證據主要是指以下兩種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項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性事項比如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發現作為被告駕駛一方的車主有可能會承擔事故責任但原告并沒有將之作為被告則法院可以依職權追加該車為被告并對該車主的情況調取相關證據。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中書證被大量運用。那么哪些情況法院會收集交通事故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哪些情況法院會收集交通事故證據1、人民法院依職權區的證據主要是指以下兩種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項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性事項比如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發現作為被告駕駛一方的車主有可能會承擔事故責任但原告并沒有將之作為被告則法院可以依職權追加該車為被告并對該車主的情況調取相關證據。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中書證被大量運用。關于哪些情況法院會收集交通事故證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哪些情況法院會收集交通事故證據
1、人民法院依職權區的證據主要是指以下兩種
(a)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項
(b)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性事項比如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發現作為被告駕駛一方的車主有可能會承擔事故責任但原告并沒有將之作為被告則法院可以依職權追加該車為被告并對該車主的情況調取相關證據。
2、人民法院依申請調取的證據
(a)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比如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檔案材料
(b)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
(c)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夠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如交警部門制作的有關交通事故的材料當事人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時公安機關拒不配合則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
交通事故訴訟的證據
1、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畫所記載或表現的內容、含義來證明案件事實真相的書面材料。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中書證被大量運用。比如誤工證明、居住證明、工作證明等。
提交的書證要注意與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鎖鏈一起補強所要證明的事實。比如要證明某人在某地城市連續工作和生活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要適用城市居民標準賠償死亡賠償金通常需要書證有單位的工作證明和公安部門出具的暫住證或者居住證但是如果上述證明無法提供的時候可以提供事實勞動證據和在城鎮生活消費的證據比如存折、銀行卡等。
2、物證
物證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或痕跡。由于物證具有客觀性不受主觀因素以及訴訟環境的影響因此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在訴訟當中物證證實內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交通事故首先是由交警處理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所以幾乎所有的物證都被交警保留當事人要拿到物證一般要通過法院申請調查令。常見的物證有事故現場照片、損壞的物品等。
3、視聽資料
從證據學上講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光盤、電影膠片等反映的圖像和聲音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交通事故處理中視聽資料運用得比較少除非事故的地段正好有監控的攝像頭準確地拍攝了事故的現場而當事人有對事故的責任爭議比較大這種情況下才需要調取事故當時的錄像作為證據。
4、證人證言
是指證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向法院和當事人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在交通事故訴訟中也比較常用。比如有些單位不愿意出具工作證明那么就需要當事人的工友同事出庭作證證明當事人與某某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5、當事人的陳述
指當事人對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向法院和當事人所作的陳述。在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下當事人的陳述至關重要法官會根據當事人的陳述確認一些基本事實從而認定一個責任比例。
6、鑒定結論
是指具備鑒定資格的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針對專門問題進行分析、鑒定后所做的結論。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常見的鑒定結論有傷殘鑒定、喪失勞動能力證明、物損評估報告、車輛性能檢測報告等。用得最多的是傷殘鑒定一般會附加“三期”鑒定是法院確定最終賠償的主要依據當然一方當事人不服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7、勘驗筆錄
是指辦案機關為了查明一定的事實對案件現場或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對勘驗情況及結果所制成的筆錄。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常見的勘驗筆錄有事故現場勘測圖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