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相關文件

導讀:
占有人允許他人使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與使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第五條將身份證、營業執照等借與他人用于辦理機動車登記的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出借人與實際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八條非基于經營目的無償搭載他人并因交通事故致無償搭乘人損害的可以酌情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那么六安市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相關文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占有人允許他人使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與使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第五條將身份證、營業執照等借與他人用于辦理機動車登記的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出借人與實際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八條非基于經營目的無償搭載他人并因交通事故致無償搭乘人損害的可以酌情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關于六安市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相關文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統一相關司法尺度保障事故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正和諧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市審判實踐特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由機動車登記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實際所有人通過與他人協議將機動車登記在他人名下的登記所有人與實際所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機動車登記所有人以事故發生時機動車已經通過買賣、贈與等方式轉讓并交付給他人為由提出免責抗辯的應當就機動車的轉讓、交付及受讓方的實際控制、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原因等情況充分舉證。對于受讓方的自認應當結合其他相關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第二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致使事故發生時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機動車所有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安全運行方面的暇疵交他人使用的
(二)將機動車交給無相應駕駛資質的人員駕駛的
(三)將機動車交給醉酒、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等憑正常判斷不能駕駛的人員駕駛的。
機動車所有人將其機動車交給汽車租賃經營者用于出租謀利汽車租賃經營者具有前款規定的過錯情形的應與機動車所有人共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通過借用或者租賃等方式使用他人機動車的人又擅自將車輛通過出租、出借等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具備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過錯情形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車輛所有人與使用人之間的免責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
第三條未經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又非基于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等非法占有目的擅自駕駛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擅自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管理義務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第四條在機動車因修理、保管、質押等原因而交由他人占有期間占有人未經機動車所有人同意使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占有人承擔賠償責任。占有人允許他人使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與使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將身份證、營業執照等借與他人用于辦理機動車登記的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出借人與實際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登記的名義車主能夠舉證證明其身份證、營業執照是被他人盜用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兩輛以上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有以下情形之一機動車各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以相約飚車、賽車或者相互追逐、嬉戲等方式共同導致交通安全的特殊危險并由此引發交通事故的
(二)每輛車駕駛人的違章行為均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
(三)直接造成損害結果的車輛無法確定的
(四)各車輛所造成的具體損害結果不明無法區分的。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對參與危險行為的各方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的規定符合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符合前款第(三)、(四)項規定情形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的規定。
第七條受雇或者無償幫助他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雇主或者被幫助人損害的可以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
第八條非基于經營目的無償搭載他人并因交通事故致無償搭乘人損害的可以酌情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
第九條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不同賠償標準時城鎮的范圍掌握在城市、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的建成區之內鎮人民政府駐地街道之外的其他鎮屬街道及鄉屬街道不列入城鎮范圍。建成區是指市、區、縣、鎮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區域。
第十條居住在城郊的農民在城鎮工作或者從事經營活動且具有連續穩定的收入達一年以上的可以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相關賠償數額。
第十一條農村居民舉出合法的暫住證、房屋所有權證、基層組織出具的居住證明、租賃房屋證明、工作單位證明等證據能夠證明其在城鎮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且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的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相關賠償數額。農村居民在城鎮依靠其扶養人生活在城鎮無其他收入來源的以及在城鎮住院治療的農村居民不能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相關賠償數額。
第十二條因城鎮建設等原因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失地農民可以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相關賠償數額。農民的居住地被納入城鎮規劃區土地大部被征收所余土地不能維持當地基本生活的也可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相關賠償數額。
第十三條農村居民為陪護在城鎮接受教育的親屬而在城鎮租賃房屋居住的除其在城鎮具有較為固定的收入來源一年以上的一般仍按農村居民對待。
第十四條農村戶籍的未成年人在城鎮接受學歷教育的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賠償數額。
第十五條損害事故發生時受害人是農村居民但在生效判決宣告以前因法定事由成為城鎮居民的可以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賠償數額但事故發生后受害人非因法定事由自行轉移戶籍的不能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賠償數額。
第十六條在農村從事非農業經營活動滿一年的農村居民依法領取了經營證照且有納稅憑證等書面證據證明其收入不低于本市城鎮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的可以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賠償數額否則仍按農村居民對待。
第十七條被扶養人生活費依扶養人身份狀況計算但扶養人為農村居民而被扶養人為在城鎮接受學歷教育的未成年人的該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對于年滿60周歲的男性和年滿55周歲的女性無其他穩定的收入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被扶養人。
被扶養人有數人的自事故發生時起向后計算每一年各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總和若超過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的各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按該限額與計算所得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總和的比例折算其中不同的被扶養人依本條第一款規定分別適用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標準的適用城鎮居民的限額(舉例見附錄1)。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審理的案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所得的數額與依據該解釋計算所得的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數額相加所得之和即為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數額不再單列被扶養人生活費這一賠償項目。
第十八條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受害人的傷殘等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進行評定。
第十九條受害人被評定為Ⅷ(八)至X(十)級傷殘的其被扶養人請求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的不予支持。受害人被評定為Ⅰ(一)至Ⅱ(二)級傷殘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比例為100被評定為Ⅲ(三)級傷殘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比例為80被評定為IV(四)至Ⅶ(七)級的傷殘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比例依次遞減15。
第二十條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殘依據(11傷殘等級數)×10的比例確定殘疾賠償金數額。
受害人構成多處傷殘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附錄B多等級傷殘賠償的計算方法確定殘疾賠償金的數額。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按本條前款的規定計算。增加一處傷殘的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參酌增加傷殘的等級及其與最高傷殘等級的級差兩個因素確定為(10增加傷殘的等級數最高傷殘等級數×1/2)(詳見附錄2)。增加的傷殘不止一處的傷殘賠償附加指數累加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10累加后的傷殘賠償指數不得高于100。
第二十一條受害人為有勞動能力的城鎮無業人員的誤工費按受害人所在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受害人為務農的農村居民的誤工費按安徽省上一年度農、林、牧、漁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第二十二條已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如能舉證證明在退休金之外尚有其他通過勞動獲得的較為固定的收入的可按其舉證情況合理確定誤工費的數額。
受害人的收入在誤工期間未全部喪失的按其減少的收入計算誤工費的數額。
第二十三條受害人起訴主張護理費但未確定具體護理人員的住院期間護理費參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出院后城鎮居民的護理費參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農村居民的護理費參照安徽省上一年度農、林、牧、漁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受害人被評定為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部分護理依賴的護理費的賠付比例分別為100、80、50。受害人配制了殘疾輔助器具并導致護理依賴程度減輕或者不再需要護理的應當酌情減少或者免除護理費的賠付。
第二十四條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本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目前為每人每天20元。
營養費根據醫囑參照前款標準賠付受害人的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視情增加。
第二十五條受害人所受損傷不構成傷殘的除該損傷對受害人有特殊重大的不利影響及侵權行為存在特別惡劣情節等特殊情況外一般不支持受害者要求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確需賠付的一般不超過5000元。
受害人所受損傷構成傷殘的依據具體的傷殘等級及侵權人所負事故責任等因素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000×(11傷殘等級數)×賠償責任系數。其中賠償責任系數為侵權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為80100侵權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為6090侵權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為5070侵權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為2050。具體的賠償責任系數參酌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受害人的過錯和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等因素確定。受害人所受損傷構成多處傷殘的傷殘等級數為傷殘等級最高處的等級數按本意見第二十條第二款計算所得的傷殘附加賠償指數×10(如最高處傷殘等級數為4傷殘附加賠償指數為5則傷殘等級數計算為45×103.5)。
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參照I級傷殘的計算方法確定數額可酌情適度提高但最高不得超過8萬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權情節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可以不按上述標準確定。
第二十六條駕駛機動車肇事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已經進入偵查、起訴、審判等刑事訴訟程序的受害人單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對受害人要求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肇事者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存在較大疑問的可以中止民事案件的審理待刑事案件審結并生效后再恢復審理。
受害人要求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之外的其他責任主體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可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條公安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一般應作為法院處理交遁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認定當事人責任的依據但當事人舉出充分證據證明公安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明顯不當且事故責任可以依據己查清的案件事實作出清晰認定的法院可以依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重新劃分當事人的責任。
因機動車在公共交通道路以外的地方發生事故致人損害以及其他原因公安交警部門末作出責任認定的法院可直接根據事故發生的具體情況確定當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受害人起訴承保肇事車輛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及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保險公司的如果出具了被保險人已經向保險人提出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的請求的證明或者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后的一個月內怠于向保險人提出該請求的可判決保險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
對于車輛損失險、意外傷害險等責任保險之外其他保險合同爭議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不予一并審理當事人提出請求的告知其另行起訴
第二十九條持公安部門核發的駕駛證駕駛變型拖拉機肇事的公安部門未作出無證駕駛認定的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不直接作出無證駕駛時認定。
駕駛人所駕機動車與其所持駕駛證的準駕車型是否相符應由公安機關作出認定保險公司以此作出免責抗辯的應當提供公安機關相關的認定結論。
第三十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只承擔責任限額范圍內的搶救費用的墊付責任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不對受害人和被保險人承擔其他賠償貴任。
第三十一條兩輛以上的機動車肇事致損害發生并均負事故責任的承保各機動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同等責任不按各機動車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交通事故的肇事方與承保該機動車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共同參加訴訟的案件應當依據各當事人實際承擔的賠償數額、機動車方在交通事故中所負責任、當事人在訴前對義務的履行以及保險公司訴前是否拒絕受害人方的賠償請求等綜合情況確定機動車方與保險公司對訴訟費用的承擔數額。
第三十三條多人因同一交通事故傷亡各賠償權利人應得的賠償總額高于責任保險限額的應按各賠償權利人應得的賠償款額與賠償總額的比例在保險限額內對各賠償權利人應得的保險金進行分配。
第三十四條交通事故的肇事方在訴前已經支付部分費用給受害方受害方僅就賠償余額提起訴訟要求肇事方和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法院應對各類賠償項目及各方當事人應負的責任進行全面審查如肇事方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高于其己支付的部分如肇事方不先行支付該差額部分應由保險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賠償的根據肇事方的請求可判塊保險公司向肇事方支付該差額。
第三十五條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已獲得工傷賠償的仍有權利向交通事故的責任方主張賠償但工傷賠償主體與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同節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本意見適用于本市法院審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本意見第九條至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本市法院審理其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可以參照適用。
第三十七條本意見與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上級法院的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上級法院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意見由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錄
1、扶養人有多個被扶養人的備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方法舉例
有配偶的屬城鎮居民的受害人甲有未成年子女乙、丙、丁3人扶養年限分別為8年、5年和3年那么在享故發生后的前3年間各被扶養人每年的生活費總額為3×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1/2)(3/2)×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已超過年度的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該年度限額與計算的各被扶養人生活費總和之比為1÷(3/2)2/3各扶養人在前3年每年應得生活費為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1/2)×(2/3)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1/3)。此3年過后扶養年限為3年的被扶養人丁的生活費已計算完畢余下的2位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年度之和不超過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均可直接計算。由此三人被扶養人生活費分別可以確定其中乙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1/3)×3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l/2)×5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7/2)丙城鎮屆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1/3)×3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1/2)×2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2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1/3)×3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1。
2、傷殘賠償附加賠償指數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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