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定義

導讀: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本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界限本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同屬重大交通肇事的犯罪。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交通肇事罪定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本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界限本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同屬重大交通肇事的犯罪。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關于交通肇事罪定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交通運輸是指與一定的交通工具與交通設備相聯系的鐵路、公路、水上。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其關鍵要查清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罪過是否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與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關系等。倘若沒有違法行為或者雖有違法行為但沒有因果關系如事故發生純屬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亂穿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風暴、洪水等造成則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事故發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種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這里就更應該認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確實與行為人的違規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則才可能以本罪論處否則就不應以該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責任。例如行為人高速超車后突然發現前方幾十米處有人穿越馬路便打方向盤試圖避開行人但出于車速過快致使車沖入人行道而將他人壓成重傷。此時行人穿越馬路作為介入因素僅是發生本案的條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則是違章超速行車因此應當認定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從而可以構成本罪。
本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本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同屬重大交通肇事的犯罪。客體均為交通運輸安全主觀上也都出于過失客觀上也是都是以違反保障交通運輸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并造成嚴重后果為要件。其區別主要是(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而后二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分別為航空人員與鐵路職工其他自然人一般主體不能構成這兩種罪。(2)發生的場合不同。本罪主要發生在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過程中(不排除一般主體在交通運輸領域外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而后二罪分別發生在航空運輸與鐵路運輸活動中。(3)違反的具體注意義務不同。根據運輸領域不同(公路、水上)本罪行為人違反的可以是特定的注意義務也可以使一般的注意義務而后兩罪違反的只限于特定的注意義務。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個不同的刑級(量刑檔次)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處所謂“發生重大事故”根據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