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者應重罰

導讀:
爭論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成某在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成某由于肇事后逃逸而被認定負事故全部責任因此不能以成某肇事后逃逸而對其加重處罰。逃逸行為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后不是引起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僅有逃逸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當事人構成交通肇事罪必須有與交通事故之間有刑法上因果關系的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行為并且其行為在原因力上應起主要或全部作用這種原因力程度就是刑法上的交通事故責任。本案對成某事故責任認定根據的是案件事實和其他證據而不是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那么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者應重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爭論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成某在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成某由于肇事后逃逸而被認定負事故全部責任因此不能以成某肇事后逃逸而對其加重處罰。逃逸行為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后不是引起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僅有逃逸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當事人構成交通肇事罪必須有與交通事故之間有刑法上因果關系的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行為并且其行為在原因力上應起主要或全部作用這種原因力程度就是刑法上的交通事故責任。本案對成某事故責任認定根據的是案件事實和其他證據而不是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關于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者應重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爭論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成某在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成某由于肇事后逃逸而被認定負事故全部責任因此不能以成某肇事后逃逸而對其加重處罰。如果再以肇事后逃逸而加重處罰則是對同一情節作重復評價既不符合法理亦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另一種意見認為成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并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而應加重處罰。
評析
上述兩種爭議意見的分歧在于對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采取的態度不同。第一種意見對公安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書全部采信根據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來認定被告人的事故責任認為被告人發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發生事故后逃逸而負事故全部責任因此構成交通肇事罪由于入罪時已考慮逃逸行為故量刑時不能再作重復評價所以不能加重處罰。這種意見的錯誤就在于完全按照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來認定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事故責任。因為公安交警部門是按照行政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來認定行為人事故責任的所認定的是一種行政法上的責任與刑法上的事故責任是有區別的。就本案來講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是有事實和法律根據的作為對被告人行政法上的評價是正確的被告人有肇事后逃逸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就可以得出被告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結論。但是作為追究被告人交通肇事罪刑事責任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是不全面的。逃逸行為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后不是引起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僅有逃逸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當事人構成交通肇事罪必須有與交通事故之間有刑法上因果關系的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行為并且其行為在原因力上應起主要或全部作用這種原因力程度就是刑法上的交通事故責任。因此逃逸行為不能作為刑法上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根據只能是當事人構成交通肇事罪后的一種量刑情節。
本案中根據被告人成某的供述、證人證言、交通事故現場圖和現場照片等證據可以證明被告人成某有駕駛機動車遇行人時未盡足夠的注意義務、沒有采取合理的避讓措施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其此種違法行為與本案事故之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并且至少是主要原因從刑法上評價成某應負主要以上的事故責任。本案對成某事故責任認定根據的是案件事實和其他證據而不是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因此對成某加重處罰并沒有對逃逸情節作重復評價。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