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申請二次鑒定期限是如何的

導讀:
鑒于醉駕案件的特殊性在審查起訴醉駕案件時對于犯罪嫌疑人對血液酒精含量提出的重新鑒定的申請檢察機關不能輕易啟動。血液鑒定作為醉酒駕駛的決定性證據由于其證據的特殊性在重新鑒定方面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是血液的保存期限有限。對于醉駕案件一般情況下應當駁回申請人的重新鑒定申請同時告知其理由。鑒定時的注意事項應當在首次鑒定時注意證據搜集工作的合法性盡量避免重新鑒定情形的出現一是鑒定意見應當及時告知嫌疑人并告知其提出重新鑒定的權利。如果嫌疑人有異議偵查人員可以及時核查鑒定程序是否存在問題并進行重新鑒定。那么醉駕申請二次鑒定期限是如何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鑒于醉駕案件的特殊性在審查起訴醉駕案件時對于犯罪嫌疑人對血液酒精含量提出的重新鑒定的申請檢察機關不能輕易啟動。血液鑒定作為醉酒駕駛的決定性證據由于其證據的特殊性在重新鑒定方面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是血液的保存期限有限。對于醉駕案件一般情況下應當駁回申請人的重新鑒定申請同時告知其理由。鑒定時的注意事項應當在首次鑒定時注意證據搜集工作的合法性盡量避免重新鑒定情形的出現一是鑒定意見應當及時告知嫌疑人并告知其提出重新鑒定的權利。如果嫌疑人有異議偵查人員可以及時核查鑒定程序是否存在問題并進行重新鑒定。關于醉駕申請二次鑒定期限是如何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醉駕申請二次鑒定期限
醉駕原則上不允許二次鑒定。但是有特殊情況的也需要當場提出當場做鑒定。刑事訴訟法第148條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對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重新鑒定”申請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有充足的理由證明鑒定意見確有錯誤或者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以及其他原因影響鑒定人作出正確鑒定的其鑒定意見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而提出的申請。鑒于醉駕案件的特殊性在審查起訴醉駕案件時對于犯罪嫌疑人對血液酒精含量提出的重新鑒定的申請檢察機關不能輕易啟動。血液鑒定作為醉酒駕駛的決定性證據由于其證據的特殊性在重新鑒定方面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是血液的保存期限有限。
偵查機關對血液的保存期限為3個月對于只能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危險駕駛案件來說有些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往往距案發已經4至5個月因此當醉駕人員在審查起訴階段提出異議時血液樣本已經不能反映當時情況。二是血液抽取量有限。在對醉駕嫌疑人進行首次血液鑒定時抽取的血液量一般能夠支持作兩次血液鑒定。如果嫌疑人在每個階段都提出重新鑒定案發當時抽取的血液量將會消耗完畢或達不到重新鑒定量的要求。三是會出現血液鑒定結果差異較大的情況。血液作為鑒定標的物不論是在抽取還是保存過程中可能存在揮發或中和等情況。因此會出現第一次血液鑒定時達到醉駕標準即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而重新鑒定的結果往往低于首次鑒定值20至30毫克/100毫升這就有可能出現犯罪嫌疑人在第二次鑒定的時候達不到醉駕標準。
基于上述問題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不得進行重新鑒定如確有必要進行重新鑒定只能以一次為限。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46條規定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1.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
2.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
3.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
4.鑒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
5.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6.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對于醉駕案件一般情況下應當駁回申請人的重新鑒定申請同時告知其理由。如果確實存在上述情況需要重新鑒定因為血液鑒定的特殊性應當以一次為限而且在重新鑒定時應當做好全程錄音錄像工作以保證鑒定意見的真實性、合法性。
鑒定時的注意事項
應當在首次鑒定時注意證據搜集工作的合法性盡量避免重新鑒定情形的出現一是鑒定意見應當及時告知嫌疑人并告知其提出重新鑒定的權利。在實踐中發生交通事故出現車輛損毀或人身傷害情形時往往對于賠償問題未及時調解也未及時告知當事人相關權利。對此偵查人員在取得血液鑒定結果后應當第一時間告知嫌疑人不能延誤告知。如果嫌疑人有異議偵查人員可以及時核查鑒定程序是否存在問題并進行重新鑒定。二是利用出警執法儀對醉駕者血液的抽取、送檢、鑒定等環節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對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的醉酒駕駛者在審查錄音錄像后如果不符合重新鑒定的申請就可以直接駁回。三是采取快速辦理機制。對醉駕這類不予逮捕的案件相關部門應聯合制定完善的案件快速辦理程序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明確責任既能有效保證案件質量也可以節約司法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