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強險的條款有哪些

導讀:
凡與交強險合同有關的約定都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三條交強險費率實行與被保險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記錄相聯系的浮動機制。第四條交強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交強險合同并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第六條交強險合同中的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那么機動車交強險的條款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凡與交強險合同有關的約定都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三條交強險費率實行與被保險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記錄相聯系的浮動機制。第四條交強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交強險合同并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第六條交強險合同中的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關于機動車交強險的條款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機動車交強險條款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款。第二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合同由本條款與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共同組成。凡與交強險合同有關的約定都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三條交強險費率實行與被保險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記錄相聯系的浮動機制。
簽訂交強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費按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批準的交強險費率計算。
第四條交強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交強險合同并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條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
第六條交強險合同中的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其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分為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以及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第七條交強險合同中的搶救費用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受傷時醫療機構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害人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第九條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后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
(二)駕駛人醉酒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四)被保險人肇事逃逸
對于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第十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絕對不賠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
(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交強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止時間為準。
第十二條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如實填寫投保單向保險人如實告知重要事項并提供被保險機動車的行駛證和駕駛證復印件。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號牌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投保人未如實告知重要事項對保險費計算有影響的保險人按照保單年度重新核定保險費計收。
第十三條簽訂交強險合同時投保人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人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第十四條投保人續保的應當提供被保險機動車上一年度交強險的保險單。
第十五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裝、加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否則保險人按照保單年度重新核定保險費計收。
第十六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并在事故發生后及時通知保險人。
第十七條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和事故調查。
發生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第十八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強險的保險單
(二)被保險人出具的索賠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駕駛人的駕駛證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
(五)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提供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的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六)受害人財產損失程度證明、人身傷殘程度證明、相關醫療證明以及有關損失清單和費用單據
(七)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十九條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并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核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
第二十條因保險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的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有權重新核定。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受害人財產需要修理的被保險人應當在修理前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有權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涉及受害人受傷的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害人需要保險人支付搶救費用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后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支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支付。
第二十二條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并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在下列三種情況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強險合同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交強險合同解除后投保人應當及時將保險單、保險標志交還保險人無法交回保險標志的應當向保險人說明情況征得保險人同意。
第二十四條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險人解除交強險合同的情況時保險人按照日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
第二十五條因履行交強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合同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交強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七條本條款未盡事宜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執行。
二、交強險的注意事項
1、交強險的強制實施肯定是有它的必要性可以使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賠償得到保障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交強險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和基本的保障購買是必要的。所以說所有的車主都必須進行投保。
2、交強險在賠償的時候會涉及到一個財產損失財產損失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現場受害人現有財產的實際損毀。如果是是被保險車輛內自己東西的丟失或者說財產的損失是不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