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的索賠時效是多久

導讀: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被保險人的索賠時效從被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但是在具體賠償數額確定之前被保險人事實上無法向保險人行使保險賠償請求權。據此交強險中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的索賠時效應從被保險人向第三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具體確定之日起計算一般為被保險人與第三人達成的賠償協議生效之日或法院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而不應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交強險的理賠范圍1、責任限額12.2萬2、其中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交強險是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能夠獲得賠償的重要保障。那么交強險的索賠時效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被保險人的索賠時效從被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但是在具體賠償數額確定之前被保險人事實上無法向保險人行使保險賠償請求權。據此交強險中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的索賠時效應從被保險人向第三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具體確定之日起計算一般為被保險人與第三人達成的賠償協議生效之日或法院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而不應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交強險的理賠范圍1、責任限額12.2萬2、其中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交強險是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能夠獲得賠償的重要保障。關于交強險的索賠時效是多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強險的索賠時效是多久
按照法律中的規定交強險索賠的訴訟時效應從被保險人向第三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具體確定之日起計算一般為被保險人與第三人達成的賠償協議生效之日或法院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而不應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被保險人的索賠時效從被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但是在具體賠償數額確定之前被保險人事實上無法向保險人行使保險賠償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保險法規定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應理解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且保險賠償請求權可以行使之日起兩年”。據此交強險中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的索賠時效應從被保險人向第三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具體確定之日起計算一般為被保險人與第三人達成的賠償協議生效之日或法院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而不應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交強險的理賠范圍
1、責任限額12.2萬
2、其中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3、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
責任限額是指在責任保險中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交強險條款中的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醫療費用和財產損失所分別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傷殘費用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死亡傷殘費用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醫療費用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醫療費用包括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
交強險是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能夠獲得賠償的重要保障。雖然國家對交強險的政策是“不虧不盈”但是保險公司還是希望盡量多收保費少賠償的。因此進行交強險理賠訴訟我們建議您還是委托專業交通事故律師辦理。
如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也有保險條款中直接規定了索賠時效如陸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對索賠期限的規定是“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后目的地車站全部卸離車輛后計算最多不超過兩年。”筆者將這種時效稱之為約定索賠時效因為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時效是法定的、確定不變的期間。而關于時效的規定在法律中都是一種強制性的規定當事人不能以約定來變更更不能以格式條款的方式加以改變。雖然乍看陸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規定的索賠時效與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索賠時效都是兩年期間仿佛一致。但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時效起算是以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而陸上運輸保險條款規定的時效起算是保險貨物全部“卸離”后起因此這兩個期間的計算并不一致。況且保險法規定的索賠時效還適用我國民法典關于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