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索賠有無時效規定?

導讀:
在被保險人依法需要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下,第三人一旦提出請求,保險事故即確定發生。但在實際操作層面上,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依賴于事后的認定,只有事后認定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才能推知保險事故先前即已發生。所以交強險被保險人的索賠訴訟時效應在需向第三人負賠償責任的事實得到確認之后才能起算。因為在具體賠償數額確定之前,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行使賠償請求權并無具體的內容,保險人不可能也無法依該請求支付保險賠償金。那么交強險索賠有無時效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被保險人依法需要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下,第三人一旦提出請求,保險事故即確定發生。但在實際操作層面上,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依賴于事后的認定,只有事后認定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才能推知保險事故先前即已發生。
一般情形下,也只有在被保險人依法需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這一事實得到確認的情形下,才有可能去認定被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已經發生”。
所以交強險被保險人的索賠訴訟時效應在需向第三人負賠償責任的事實得到確認之后才能起算。
而對被保險人來說,即便在需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得到確認之后,仍不足以使其對保險人的賠償請求權處于可以行使的狀態,而必須待被保險人對第三人需支付的具體賠償數額確定之后,才可行使。因為在具體賠償數額確定之前,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行使賠償請求權并無具體的內容,保險人不可能也無法依該請求支付保險賠償金。
因此,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行使賠償請求權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已經確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需要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已經確定被保險人需要支付的具體賠償數額。
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