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償協議分為幾種情況

導讀:
債務清償期屆滿后債務如為金錢之債則數額就會確定在此客觀基礎上達成的代物清償協議往往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該合意的效力應予確認。那么代物清償協議分為幾種情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清償期屆滿后債務如為金錢之債則數額就會確定在此客觀基礎上達成的代物清償協議往往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該合意的效力應予確認。關于代物清償協議分為幾種情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物清償協議分為幾種情況
一、當事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前達成的代物清償協議的效力認定
1、當事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前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以抵債物來清償債權但未明確抵債物的所有權直接歸債權人所有該代物清償協議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但對抵債物應進行折價或拍賣、變賣該抵債物并從拍賣、變賣價款中清償債務。
2、當事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前明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債物歸債權人所有的代物清償協議該協議因違反了禁止流押、流質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協議。
3、當事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前約定以房屋或土地等不動產進行抵債并明確在債務清償后可以回贖債務人或第三人根據約定已辦理了物權變更登記該行為符合讓與擔保的特征雖然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但債權人可以主張對該抵債物進行折價或從拍賣、變動抵債物的價款中受償。
二、當事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后達成的代物清償協議的效力認定
當事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后達成的代物清償協議根據協議履行情況可區分為兩種情形
1、當事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后達成代物清償協議該協議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應履行清算程序對抵債物進行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債物且當事人一方如認定協議存在可變更、可撤銷情形的可以依請求變更或撤銷代物清償協議。
債務清償期屆滿后債務如為金錢之債則數額就會確定在此客觀基礎上達成的代物清償協議往往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該合意的效力應予確認。同時為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失也應賦予雙方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代物清償協議的救濟權。
2、當事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后達成代物清償協議并完成給付行為如已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或股權轉讓登記該代物清償協議當然屬于有效行為。
一方當事人反悔要求確認代物清償協議無效應不予支持。但如果當事人一萬認為該抵債行為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可變更、可撤銷情形下可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第三人如果認為債務人與債權人存在惡意串通轉移責任財產損害了其合法權益可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履行的代物清償行為無效。
三、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達成的代物清償協議的效力認定
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達成的代物清償協議如果抵債物是不動產在尚未辦理物權轉移手續前該協議對雙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債務人反悔不履行代物清償協議債權人要求繼續履行抵債協議或要求確認所抵之物的所有權歸自己的應不予支持。
對于執行和解協議的效力學界一直存有爭議。本文是僅從代物清償的性質及現行法律規定來分析執行和解協議中所涉代物清償的效力對于執行和解協議的整體效力不予評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六條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第八十七條進一步規定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