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導讀:
專屬于債務人的債權不能作為行使代位權的對象。據此殘疾賠償權屬于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的范疇應視為專屬權。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那么什么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專屬于債務人的債權不能作為行使代位權的對象。據此殘疾賠償權屬于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的范疇應視為專屬權。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關于什么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什么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代位權的行使是有條件限制的其中一個重要條件就是該債權不得具有專屬權。專屬于債務人的債權不能作為行使代位權的對象。根據我國民法典第535條第一款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p>
那么什么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規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睋藲埣操r償權屬于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的范疇應視為專屬權。
二、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
代位權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簡單而言代位權就是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代位權訴訟的提起條件不同于代位權的成立要件。二者的關系是起訴條件和勝訴條件的關系。代位權之訴為民事訴訟故須具備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代位權之訴還須具備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