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移交保證金等形式作擔保是否可以優先受償

導讀:
保證金賬戶是B公司開立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定的“移交債權人占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那么債務人移交保證金等形式作擔保是否可以優先受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金賬戶是B公司開立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定的“移交債權人占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關于債務人移交保證金等形式作擔保是否可以優先受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移交保證金等形式作擔保是否可以優先受償
案情簡介債務人移交保證金等形式作擔保是否可以優先受償
A銀行稱2009年4月7日A銀行與第三人B公司簽訂信貸擔保業務合作協議約定B公司在A銀行開立擔保保證金專戶B公司將具體擔保業務約定的保證金存入該擔保保證金專戶繳存的保證金不低于所擔保貸款額度的10未經A銀行同意B公司不得動用擔保保證金專戶內的資金。上述合作協議簽訂后A銀行同B公司就信貸擔保業務按約進行了合作。2011年12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張標訴安徽省食品有限責任公司、B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過程中根據張標的申請對B公司上述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進行了保全并在該案判決生效后將上述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1338.313257萬元劃至法院賬戶。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又裁定駁回了A銀行的執行異議。A銀行認為上述賬戶內的資金實際系B公司向A銀行提供的質押擔保人民法院對該賬戶內的資金不得進行強制執行。請求判令A銀行對B公司在A銀行處開設的擔保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享有質權人民法院對該賬戶內資金停止強制執行案件受理費由張標承擔。
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質押合同成立并生效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二是完成質押物的交付。金錢作為特殊的動產質押須具備以下要件一是雙方當事人要簽訂質押合同有將金錢作為質押的意思表示二是要對質押物的金錢進行特定化并移交債權人占有。駁回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安徽省分行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具有擔保法律關系
第三人B公司與A銀行簽訂的是合作協議并非質押合同且約定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整個合同行文中沒有質押條款由此表明雙方并無將金錢作為質押的意思表示。其次合作協議中雖然約定B公司向約定賬戶存入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但沒有約定A銀行就保證金在債務人不清償到期債務時享有優先受償權的相關內容。保證金賬戶是B公司開立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定的“移交債權人占有”。涉案保證金賬戶多次存有進出賬的情形賬戶內的資金的數額不斷浮動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化的要件。A銀行主張其與B公司存在質押擔保法律關系享有優先受償權的理由不能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