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擔保基本形式是怎樣

導讀:
違約金屬于損害賠償性質,其數額認定完全依賴于受損害當事人的損失情況,而定金是一種債權擔保,其數額一旦確定,非經雙方協商一致不得改變。指債權人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規定,對占有的債務人財產進行留置直到債務人所欠的債務全部還清時再返還債務人。以只有在債務人到期無力償還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權,否則屬違法行為,此擔保形式有很大局限性,只限于債權債務有關的財產,如加工承攬合同、定做合同。指賣方或第三方將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從而使后者享有債權優先受償得權利。一旦買方不能按期付款時,由該擔保方承擔付款責任。那么債權擔保基本形式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違約金屬于損害賠償性質,其數額認定完全依賴于受損害當事人的損失情況,而定金是一種債權擔保,其數額一旦確定,非經雙方協商一致不得改變。指債權人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規定,對占有的債務人財產進行留置直到債務人所欠的債務全部還清時再返還債務人。以只有在債務人到期無力償還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權,否則屬違法行為,此擔保形式有很大局限性,只限于債權債務有關的財產,如加工承攬合同、定做合同。指賣方或第三方將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從而使后者享有債權優先受償得權利。一旦買方不能按期付款時,由該擔保方承擔付款責任。關于債權擔保基本形式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定金。指銷售方在合同未履行前,可以要求買方預先支付占總貨款一定比例的現金,作為到期支付全部貨款的保證。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定金是一種擔保方式,主要用來懲罰違約行為,預付款從一開始就屬貨款的一部分,以上二者可以因約定而相互轉化。定金與違約金的區別。違約金屬于損害賠償性質,其數額認定完全依賴于受損害當事人的損失情況,而定金是一種債權擔保,其數額一旦確定,非經雙方協商一致不得改變。
2、留置。指債權人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規定,對占有的債務人財產進行留置直到債務人所欠的債務全部還清時再返還債務人。
實際中有如下特點:一般說來,留置的財產并不是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的,而是在交易活動中債務人欠債權人一定的債務時債權人為保證其債權的實現,留置處于交易活動中的財產;留置的財產只能是與逾期不履行的債權債務合同相關聯的財產。以只有在債務人到期無力償還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權,否則屬違法行為,此擔保形式有很大局限性,只限于債權債務有關的財產,如加工承攬合同、定做合同。
3、質押。指賣方或第三方將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從而使后者享有債權優先受償得權利。在質押中,債權人可以獨立對質押財產作出決定;在抵押中由于債權人不占有被抵押的的財產,因而對抵押財產不產生履行保管的義務,而在質押中,債權人具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
4、抵押。指買方或第三方提供一定數量的財產作為付款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扣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5、保證。指銷售方可以要求買方提供一個經濟實力強大、遵循誠實信用的法人作為第三方來擔保買方的付款。一旦買方不能按期付款時,由該擔保方承擔付款責任。
a、擔保方應該是自愿的。保證人應與銷售方簽定書面保證合同,并寫明保證的內容、方式、由雙方簽字、蓋章。
b、應在擔保合同中明確規定保證人所承擔的責任。其中需要注意“代為履行”和“連帶責任”的區別。代為履行指只有在原債務人確無能力履行債務和賠償損失時,才可以向保證人要求履行債務和賠償損失。連帶責任是指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不管其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債權人都可以直接要求其代為履行或者賠償損失。
c、以原債務變更或修改原債務合同時,必須事先征得保證人得同意,否則保證人不負責保證責任。
d、合理選定保證人。應注意:不能由國有企業得主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擔當保證人,選定得擔保人確實能承擔相應的付款責任,即需要對擔保人做資信調查。
e、簽訂保證合同時,以下內容不可缺少:被擔保的債權種類、數額;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的期限。
1、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現值的確認以取得土地實際支付的金額為計算依據,抵押率最高不得超過70%;
2、以房產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共同抵押的,若土地使用權性質為出讓方式的,抵押率不超過70%,若土地使用權性質為劃撥方式的,抵押率不超過50%;
3、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產為抵押的,抵押率不超過50%,以個人商用房和非城區或非主要鎮區的個人住房抵押的,抵押率不超過60%;
4、在建工程抵押率不超過50%;
5、通用機器設備的抵押率不超過30%;
6、汽車、船舶、民航等運輸設備抵押的,一手消費類抵押率不超過60%,一手營運類和二手消費類抵押率不超過50%,二手營運類抵押率不超過40%;
7、用材林、薪炭林、經濟林與林地使用權一并抵押的,抵押率不超過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