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欠12萬元債務離婚時法院是否判決共同償還

導讀: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欠12萬元債務離婚時法院是否判決共同償還不一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可知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只要不存在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情形則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欠12萬元債務離婚時法院是否判決共同償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欠12萬元債務離婚時法院是否判決共同償還不一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可知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只要不存在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情形則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欠12萬元債務離婚時法院是否判決共同償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欠12萬元債務離婚時法院是否判決共同償還
不一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分析個人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
(一)從法理角度講不應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認定為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根據法律的規定共同債務不是用在婚姻存續期間而是用在夫妻之間利用這筆債務共享到的利益。
(二)從婚姻法角度分析夫妻之間組成家庭是為了共同生活。
(三)從立法上看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才能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雖然法律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將夫妻共同債務限定為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則將夫妻雙方的舉債合意作為判斷夫妻共同債務的補充標準即如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即使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從上述規定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的規定有一定關系的。
(四)從民法上講夫或妻為獨立的個體并不能因為結婚就混在一起。其中一方借債在法律上屬于合同行為。具有相對性的。不能讓另一方承擔還款義務。
夫妻一方借款還婚前個人債務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嗎
夫妻一方借款還婚前個人債務在夫妻離婚時另一方是否要償還所欠的債務。在借款方未按約定按時償還債務時夫妻之間敢搶破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可知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只要不存在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情形則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借款還婚前個人債務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嗎
站在借款人的角度另一方在離婚時應承擔還款責任。如未達成協議可起訴至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