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嗎

導讀: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九條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托書。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是全體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進行權利自治的臨時機構。其權利范圍和行債權人會議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規定主要是決議職能和監督職能。債權人會議是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一個重要的環節。那么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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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嗎
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九條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
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于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債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托書。
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
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會議是全體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進行權利自治的臨時機構。其權利范圍和行債權人會議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規定主要是決議職能和監督職能。債權人會議是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一個重要的環節。是“實現債權人破產程序參與權的機構”。債權人會議的制度構建和運作方式以及債權人會議的職權設定等均應圍繞此一定性展開。為便于充分實現債權人的破產程序參與權應當承認和強化債權人會議的聽取報告權、選任常設的監督機構權、決定營業的繼續和停止、指示破產財產的管理方法等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