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債務強制執行時要注意什么

導讀:
企業向其職工轉讓部分產權由企業與職工共同組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債權則股份合作制企業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企業債權轉股權債權人與債務人自愿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且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應當確認債權轉股權協議有效。債務人以隱瞞企業資產或者虛列企業資產為手段騙取債權人與其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債權人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那么國有企業債務強制執行時要注意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企業向其職工轉讓部分產權由企業與職工共同組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債權則股份合作制企業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企業債權轉股權債權人與債務人自愿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且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應當確認債權轉股權協議有效。債務人以隱瞞企業資產或者虛列企業資產為手段騙取債權人與其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債權人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關于國有企業債務強制執行時要注意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國有企業債務強制執行時要注意什么
1、與企業改制同步執行
企業進行改制時在其債務重組的計劃中肯定要考慮原有債務的承擔但實踐中往往有懸空債務或只留一個空殼應付債務的情況存在這種情況直接影響法院的執行工作。因而實踐中要注意抓住企業改制的有利時機在改制過程中即敦促落實債務承擔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債務承擔人依以下方法落實
(1)企業公司制改造
國有企業依公司法整體改造為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后的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企業通過增資擴股或者轉讓部分產權實現他人對企業的參股將企業整體改造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業債務由改造后的新設公司承擔。企業以其部分財產和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司對所轉移的債務債權人認可的由新組建的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對所轉移的債務未通知債權人或者雖通知債權人而債權人不予認可的由原企業承擔民事責任。原企業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就此向新設公司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與原企業承擔連帶民事責任。企業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而將債務留在原企業債權人以新設公司和原企業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應當在所接收的財產范圍內與原企業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2)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
由企業職工買斷企業產權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企業向其職工轉讓部分產權由企業與職工共同組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企業通過其職工投資增資擴股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企業在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債權人就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債務起訴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債權股份合作制企業在承擔民事責任后可再向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債權則股份合作制企業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3)企業分立
債權人向分立后的企業主張債權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的債務承擔有約定并經債權人認可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者雖然有約定但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分立后的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分立的企業在承擔連帶責任后各分立的企業間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企業分立時的資產比例分擔。
(4)企業債權轉股權
債權人與債務人自愿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且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應當確認債權轉股權協議有效。政策性債權轉股權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處理。債務人以隱瞞企業資產或者虛列企業資產為手段騙取債權人與其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債權人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