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時要注意什么問題

導讀:
債務重組時要注意什么問題(一)債務重組不同于破產清償債務重組的定義為當債務人遭遇財務困境時債權人能夠在與債務人原來簽訂合同的基礎上修改部分債務條件從而達到減輕債務人財務負擔的效果。然而企業的債務重組的過程中必須意識到債務重組與破產清算之間的區別避免出現法律問題更好地維護企業的利益。中國最新的企業會計準則中明確規定債務重組的前提條件必須是企業仍然能夠持續經營并且需要在債權人、債務人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保障債權人能夠擁有在一定期限內收回大部分債權的權利。債務重組的適用條件之一是企業要有持續經營的能力。那么債務重組時要注意什么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重組時要注意什么問題(一)債務重組不同于破產清償債務重組的定義為當債務人遭遇財務困境時債權人能夠在與債務人原來簽訂合同的基礎上修改部分債務條件從而達到減輕債務人財務負擔的效果。然而企業的債務重組的過程中必須意識到債務重組與破產清算之間的區別避免出現法律問題更好地維護企業的利益。中國最新的企業會計準則中明確規定債務重組的前提條件必須是企業仍然能夠持續經營并且需要在債權人、債務人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保障債權人能夠擁有在一定期限內收回大部分債權的權利。債務重組的適用條件之一是企業要有持續經營的能力。關于債務重組時要注意什么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重組時要注意什么問題
(一)債務重組不同于破產清償
債務重組的定義為當債務人遭遇財務困境時債權人能夠在與債務人原來簽訂合同的基礎上修改部分債務條件從而達到減輕債務人財務負擔的效果。因此客觀上來進行債務重組是企業在遇到財務困境、經營不善時度過難關的有效手段對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有著積極意義。然而企業的債務重組的過程中必須意識到債務重組與破產清算之間的區別避免出現法律問題更好地維護企業的利益。首先破產企業的債務重組前提是法院已經宣告該企業破產并且已經終止經營企業正常關閉不再存續。反觀債務重組卻是具有積極意義的是為了幫助企業繼續生存下去破產清償是企業難以維系所要履行的最后一道程序。破產企業的償債順序首先是支付破產費用其次是償還職工工資、國家稅金、勞動保險費用最后才是債權人能夠得到清償的部分因此債權人很有可能只能得到部分清償甚至是得不到任何清償。中國最新的企業會計準則中明確規定債務重組的前提條件必須是企業仍然能夠持續經營并且需要在債權人、債務人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保障債權人能夠擁有在一定期限內收回大部分債權的權利。
(二)債務重組不同于企業改制
隨著新企業會計準則的頒布債務重組的內涵與外延都有了一定的發展不僅僅是遭遇財務困難的企業正常經營的企業也有可能進行債務重組。比如企業可以憑借債務重組這一經濟活動獲得額外的稅收收益、技術資源等等。此外如果債務人有轉產計劃那么一批固定資產將會被報廢或者閑置此時債權人正好需要這一批固定資產那么雙方便可以簽訂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采取固定資產清償。由此延伸開來債務重組不同于企業改制。債務重組的適用條件之一是企業要有持續經營的能力。如果企業一旦改制經營雖然在此基本上可以將債務轉為資本從表面上來看企業仍然生存但是由于企業已經完成改制老企業已經在企業的申請下由工商部門進行注銷新企業在辦理了從業登記之后也建立起了新的會計賬目此種情況下的“持續經營”與新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中所規定的持續經營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另外企業在改制時的債務轉資本必須聘請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而評估的對象則是企業凈資產由此可見債權人也不會發生重組損失也就是債權人并沒有讓步。新會計準則中規定債務重組對凈資產的評估可以采用評估價或者協商價有發生重組損失的可能性。如果某項資產暫時不存在較為公允的市場價格那么還可以通過折現率貼現計算、計算未來現金流量等方式進行確定。
(三)債務重組不同于產品抵債
隨著新企業會計準則的頒布與實施中國的會計實務也發生了新的變化針對財務重組這一業務凡是事能夠改變債務條件的事項都有可能成為未來的債務重組方案。從現有的債務重組案例來看債務重組有著兩個明顯的特征一是顯著修改了原定的債務條件二是企業實實在在發生了難以解決的財務困難債權人愿意做出讓步。對已債務人拆東墻補西墻或者在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將可轉換債券轉化為資本的情況都不滿足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對于債務重組的定義因此企業在進行債務重組之前需要深入、準確地把握債務重組的內涵。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債務重組同產品抵債之間有著明顯的區別。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關聯企業之間存在大量的產品轉移情況但是只要債務條件并未修改那么也只能看作是一方將自己生產的產品賣給另一方并不屬于債務重組的范疇。然而如果涉及到了債務條件的修改尤其是其中一方還正好處在財務困境之中并且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對債務條件的修改都達成了一致那么這種情況就應該屬于債務重組。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是否存在對債務條件的實質性修改是我們判斷一項業務是否屬于債務重組的顯著依據因此產品抵債不能歸納到這一范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