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終止原因主要包括哪幾種

導讀:
債的終止原因主要包括哪幾種第一、債的履行。因此清償為債的消滅的最正常的最常見的原因。雙方協議終止債的債即因雙方的協議而消滅。抵消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負有同種類的給付將兩項債務相互沖抵使其相互在對等額內消滅。這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因此為使債務人不因債權人的原因而受遲延履行之累法律設提存制度。即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個民事主體而使債的關系消滅的法律事實。第七債務更新是指當事人雙方成立新債務而使舊債務消滅的法律行為。那么債的終止原因主要包括哪幾種。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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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終止原因主要包括哪幾種
第一、債的履行。清償亦即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務人向債權人為特定行為從債務人方面說為給付從債權人方面說為履行從債的消滅上說為清償。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也就消滅。因此清償為債的消滅的最正常的最常見的原因。
第二、債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雙方的協議而導致債的消滅。雙方協議終止債的債即因雙方的協議而消滅。
第三、抵消。抵消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負有同種類的給付將兩項債務相互沖抵使其相互在對等額內消滅。抵銷債務也就是抵銷債權。
第四、提存。這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需要債權人協助如債權人不協助債務人的履行對債務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債務人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人就不能清償債務。于此情形下債務人將因債權人不受領而繼續承擔著清償責任這對于債務人是不公平的。因此為使債務人不因債權人的原因而受遲延履行之累法律設提存制度。通過提存債務人得將其無法給付給債權人的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保存以代替向債權人的給付從而免除自己的清償責任。債務人提存后債務人的債務即消滅因而提存亦為債的消滅原因。
第五、債務免除。這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而使債務人的債務消滅的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因免除成立后債務人自不再負擔被免除的債務債權人的債權也就不再存在債即消滅因此免除債務也為債的消滅原因。
第六、混同。即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個民事主體而使債的關系消滅的法律事實。
第七債務更新是指當事人雙方成立新債務而使舊債務消滅的法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