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的終止有哪些主要原因

導讀:
雙方協議終止債的債即因雙方的協議而消滅。但當事人終止債的協議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行規定或禁止性規定。合同法第100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因此為使債務人不因債權人的原因而受遲延履行之累法律設提存制度。混同以債權與債務歸于一人而成立與人的意志無關因而屬于事件。例如因債務人繼承被繼承人對其享有的債權或者債權人繼承被繼承人對其負擔的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合為一人。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合同法第106條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那么債務的終止有哪些主要原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雙方協議終止債的債即因雙方的協議而消滅。但當事人終止債的協議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行規定或禁止性規定。合同法第100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因此為使債務人不因債權人的原因而受遲延履行之累法律設提存制度。混同以債權與債務歸于一人而成立與人的意志無關因而屬于事件。例如因債務人繼承被繼承人對其享有的債權或者債權人繼承被繼承人對其負擔的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合為一人。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合同法第106條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關于債務的終止有哪些主要原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的履行
清償亦即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務人向債權人為特定行為從債務人方面說為給付從債權人方面說為履行從債的消滅上說為清償。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也就消滅。因此清償為債的消滅的最正常的最常見的原因。
二債的解除
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雙方的協議而導致債的消滅。雙方協議終止債的債即因雙方的協議而消滅。但當事人終止債的協議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行規定或禁止性規定。
三抵消
抵消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負有同種類的給付將兩項債務相互沖抵使其相互在對等額內消滅。抵銷債務也就是抵銷債權。為抵銷的債權即主張抵銷的債務人的債權稱為動方債權或主動債權能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即債權人的債權稱為受方債權或被動債權反對債權。抵銷可分為法定抵銷與合意抵銷。法定抵銷是指具備法律所規定的條件時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為的抵銷。其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雙方的債權按同等數額消滅的權利稱為抵銷權。通常所說的抵銷即是指法定抵銷。合意抵銷又稱為契約上抵銷是指依當事人雙方的合意所為的抵銷。合意抵銷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的其效力也決定于當事人的約定。合同法第100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這里規定的就是合意抵銷。
四提存
這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需要債權人協助如債權人不協助債務人的履行對債務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債務人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人就不能清償債務。于此情形下債務人將因債權人不受領而繼續承擔著清償責任這對于債務人是不公平的。因此為使債務人不因債權人的原因而受遲延履行之累法律設提存制度。通過提存債務人得將其無法給付給債權人的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保存以代替向債權人的給付從而免除自己的清償責任。債務人提存后債務人的債務即消滅因而提存亦為債的消滅原因。
五債務免除
這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而使債務人的債務消滅的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因免除成立后債務人自不再負擔被免除的債務債權人的債權也就不再存在債即消滅因此免除債務也為債的消滅原因。免除債務實質上是對債權的拋棄所以就法律禁止拋棄的債權而免除債務的其免除為無效不發生債消滅的效果。
六混同
即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個民事主體而使債的關系消滅的法律事實。法律上的混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混同包括權利與權利的混同義務與義務的混同權利與義務的混同。這里所說的混同僅為狹義上的混同即權利與義務的混同。混同以債權與債務歸于一人而成立與人的意志無關因而屬于事件。發生混同的原因可分為兩種一是概括承受即債的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權利與義務。例如因債務人繼承被繼承人對其享有的債權或者債權人繼承被繼承人對其負擔的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合為一人。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而承受權利義務。例如債務人自債權人受讓債權債權人承擔債務人的債務此時也發生混同。
合同法第106條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混同的效力是導致債的關系絕對消滅并且主債消滅從債也隨之消滅。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雖發生混同債也不消滅。例如在債權出質時債權不因混同而消滅票據的債權人與債務人混同時債也不當然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