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債務人可不可以反訴

導讀:
否則會呈現下述問題1、與債權轉讓的初衷相悖。這實踐上是混雜了債權人與受讓人的權益與義務混雜了債權人有權轉讓與債權人應承當的義務混雜了債權轉讓前后已改動的法律關系的主體。合同法及其解釋均明白規則了債權轉讓與債務轉讓。但僅是債權轉讓債務人則不能夠向受讓人反訴否則即與立法的原意相違犯。那么債權轉讓債務人可不可以反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否則會呈現下述問題1、與債權轉讓的初衷相悖。這實踐上是混雜了債權人與受讓人的權益與義務混雜了債權人有權轉讓與債權人應承當的義務混雜了債權轉讓前后已改動的法律關系的主體。合同法及其解釋均明白規則了債權轉讓與債務轉讓。但僅是債權轉讓債務人則不能夠向受讓人反訴否則即與立法的原意相違犯。關于債權轉讓債務人可不可以反訴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債務人可不可以反訴
合同法雖規則了債權轉讓中債務人能夠向受讓人提出抗辯合同法及其解釋(一)中也規則了抗辯時能夠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但未規則能夠反訴。
因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受讓人僅承受權益而未承受義務。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僅是債權債務關系而不是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買賣關系、租賃關系等。所以不是同一事實或同一法律關系債務人不能夠提起反訴反訴必需是權益與義務由同一法律關系而產生在買賣合同中債務人如發作質量等問題完整能夠向債權人提起訴訟。否則會呈現下述問題
1、與債權轉讓的初衷相悖。債務人假如反訴受讓人就要承當債權人的義務但債權轉讓中受讓人僅承受權益而并未承受義務。債權人普通是受讓人的債務人其把債權轉讓給受讓人以到達債務抵銷的目的假如債務人作為被告能夠向受讓人反訴那么這與債權轉讓的初衷相違犯。
2、與債權轉讓債權人有權轉讓相悖。抗辯是關系到債權能否有權轉讓的問題如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債務已實行終了的抗辯等等。假如抗辯意見成立則債權人的權益遭到影響或完整喪失這觸及到債權人無權轉讓的問題(即有人稱之為權益瑕疵)。而反訴是債權人在有權轉讓的前提下債務人提起的另一訴訟懇求如房屋租賃合同中債權人(出租人)把租金轉讓給了受讓人但債務人(承租人)以租金未付是事實但債權人(出租人)未修理房屋為由提起反訴這是債權人的義務債務人完整能夠直接起訴債權人而不應反訴由受讓人來承當本不應由其承當的義務。這實踐上是混雜了債權人與受讓人的權益與義務混雜了債權人有權轉讓與債權人應承當的義務混雜了債權轉讓前后已改動的法律關系的主體。
3、與立法的目的相悖。合同法及其解釋均明白規則了債權轉讓與債務轉讓。也規則了債權債務同時轉讓假如債權轉讓中債務人能夠向受讓人反訴并反訴理由成立則受讓人就必需承當義務那么立法時無須分別規則債權轉讓與債務轉讓僅規則債權與債務同時轉讓就能夠了假如是債務轉讓在買賣合同中新債務人當然能夠向供貨的債權人提起質量反訴這原本就是債權人應盡的義務假如債權、債務一并轉讓那么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合同關系歸于消滅受讓人就完整取代了讓與人的位置受讓人在享用權益的同時也應承當義務債務人當然也能夠向受讓人提起反訴。但僅是債權轉讓債務人則不能夠向受讓人反訴否則即與立法的原意相違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