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基本情況是什么

導讀:
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基本情況是什么一、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基本情況如果是自然人要寫明姓名、性別、住所地、身份證號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則要寫明單位名稱和住所地。債權憑證既不同于可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也不同于中止裁定書。債權憑證申請執行的期限不宜定得過短如一年的時間也不能定得過長甚至無期限。那么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基本情況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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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基本情況是什么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基本情況
如果是自然人要寫明姓名、性別、住所地、身份證號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則要寫明單位名稱和住所地。
二、債權金額及其債權依據
債權金額是未實現債權的金額。債權依據是指債權所依據的法律文書的編號。
三、執行費的交納情況
為了便于執行費的管理在債權憑證上記載原執行案件的執行費收取情況有利于防止以債權憑證作為執行根據的案件進入執行程序階段的執行費的流失。
四、債權憑證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權利主要是可以憑債權憑證申請執行義務是在申請執行時要提供債務人有可執行財產的證據。
五、債權憑證的期限
以債權憑證作為執行根據申請執行是重新啟動一個執行程序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立法精神而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必要的況且規定申請期限也便于管理和維護市場交易關系的穩定。債權憑證既不同于可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也不同于中止裁定書。債權憑證申請執行的期限不宜定得過短如一年的時間也不能定得過長甚至無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借款人應當提供真實情況義務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借款利息不得預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