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和效力

導讀:
在下文中,就由律圖小編為大家帶來關于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和效力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禁止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單方解除收養,是出于穩定收養關系,保護養子合法權益的需要。在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協議解除收養的問題上,自應尊重雙方的共同意愿。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系。那么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和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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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不能隨意解除,那么如何一定要解除收養關系的話解需要什么條件呢?解除收養關系的效力又是什么?在下文中,就由律圖小編為大家帶來關于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和效力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我國《收養法》第26條第1款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10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此外,按照該法第27條的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也是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禁止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單方解除收養,是出于穩定收養關系,保護養子合法權益的需要。如果出現某種重大事由致使收養關系確實無法維持,收養人和送養人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達成解除收養的協議的,自當依法準許。在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協議解除收養的問題上,自應尊重雙方的共同意愿。
一、收養關系解除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養關系:
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
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權的;4、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的。
4、養子女年滿10周歲的應征得本人同意。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
二、解除收養關系的效力:
1、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
2、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4、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5、對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6、對于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補償其支出的生活費與教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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