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共同債務不能對抗第三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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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
陳宗瓊律師
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
內容: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采取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種形式。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制,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我國《婚姻法》第41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負的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那么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陳宗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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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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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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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是:一方以個人名義負擔的、歸個人使用的債務;一方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所負擔的債務;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的債務。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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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
孔孟廷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
內容: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規定了兩種形式: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約定優先,而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制,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法律作出如此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追償權。那么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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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891人收看 -
黃東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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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根據你的描述,你父母有權通過起訴方式主張這筆債權,建議你收集好證據,例如聊天記錄,電話錄音,證人證言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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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劉曉紅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哪些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內容: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一.共同債務的含義與種類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與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那么哪些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劉曉紅律師
2021.12.17969人收看 -
王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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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
王熙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
內容: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但是,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財產分割問題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對原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但不能以此來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主張。那么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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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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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典》規定,夫妻債務雙方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有關法律,夫妻一方在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承擔的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個人債務不需要共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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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合同中對債務承擔的規定是否不能對抗債權人
林艷英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離婚合同中對債務承擔的規定是否不能對抗債權人
內容: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制,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我國《婚姻法》第41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負的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那么離婚合同中對債務承擔的規定是否不能對抗債權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林艷英律師
2022.01.30517人收看 -
陳宗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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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果能證明欠款是賭債,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則屬于你丈夫的個人開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你不需承擔償還責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賭債屬于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債權人明知債務人所借債務是用于個人賭博的,其債權也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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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糾紛夫妻共同債務(合同法夫妻共同債務)
陳明月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買賣合同糾紛夫妻共同債務(合同法夫妻共同債務)
內容:【拓展資料】一、買賣合同的訂立與合同責任主體的認定1.【公章的效力】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因合同上所蓋印章并非其合同專用章或備案公章而當然免除合同責任2.【合同的涂改】一方認為對方提交法庭的買賣合同存在單方涂改但又不提交己方理應持有的合同原件的,其主張難獲法院支持3.【避稅合同】買賣雙方為達到避稅、通關等目的而就同一標的物簽訂價格不同的多份合同后因此發生糾紛時,法院應綜合證據確認體現雙方真實意思的合同的效力4.【長期供貨的報價】長期供貨合同的履行中買受人雖未在特定批次報價單上簽字但接受貨物且未提出異議的,一般可認定其對該報價已經認可5.【格式條款的認定】買賣合同一方主張合同中特定條款系格式條款而要求確認其無效或采取對該方有利的條款解釋時,法院通常從雙方的訂約能力、交易地位和條款的廣泛性、重復使用性、細致度及訂立過程等方面綜合予以認定6.【員工的職務行為】企業法人應對其員工在買賣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簽收確認等執行職務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7.【公司人格混同】買賣合同一方在締約過程中有意混淆自身與名稱相近的關聯公司并以此主張免除特定公司合同責任的,法院可綜合判定合同責任的實際承擔者或認定公司人格存在混同8.【設立中所訂合同】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的名義并為設立中公司的利益對外簽訂買賣合同的,在公司成立后應由公司承擔合同權利義務9.【掛靠施工中的購銷】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簽訂材料購銷合同的,可認定由被掛靠人承擔合同責任10.【婚姻期間貨款】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訂立買賣合同的,其拖欠的貨款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二、買賣合同中的稅費負擔與二手房買賣的戶口遷出11.【稅費負擔的約定】買賣合同中關于由并非繳納稅費義務人的合同一方或第三方負擔稅費的約定系有效約定12.【發票的開具】買賣合同糾紛中一方訴請法院判令對方開具發票的主張,一般不屬于法院民事訴訟的處理范圍13.【增值稅的抵扣】銷售方未履行向購貨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法定義務,購貨方可主張因無法抵扣稅款而產生的損失14.【二手房戶口遷出】二手房買賣糾紛中買受人因出賣人未履行合同中約定的戶口遷出義務而要求其支付約定的違約金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三、買賣合同糾紛中的表見代理、無效與撤銷等效力爭議15.【表見代理】以他人名義訂立買賣合同之人雖無代理權但符合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的,該合同仍拘束被代理人16.【違法與無效】買賣合同所違反的法律規定系管理性強制性法律規定而非效力性強制性法律規定的,不影響合同效力17.【農村房屋買賣】超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范圍的宅基地上房屋、小產權房等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一般應認定為無效18.【虛假需求】一方主張其訂立高價買人合同系受出賣人與第三人串通制造虛假需求信息所致而訴請否認合同效力但未能舉證證明的,難獲法院支持四、買賣合同履行中的交易慣例、不安抗辯、情勢變更、債務承擔與繼承19.【交易慣例】在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均不明確的情況下,買賣合同當事人應按交易慣例履行合同20.【掛靠與履行】出賣人將車船等特殊動產登記至被掛靠人名下可認定系對作為掛靠人的買受人履行合同義務21.【不安抗辯】買賣合同訂立后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存在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逃債等喪失履約能力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以不安抗辯主張免責22.【情勢變更】一方以價格、運費、成本大幅波動為由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須對情勢變更的客觀事實、該事實并非不可抗力或商業風險、繼續按約履行顯失公平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等充分舉證23.【債務承擔 ...。
陳明月律師
2023.02.27385人收看 -
劉曉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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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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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怎么分配
張蕓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怎么分配
內容:共同借債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負債務,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都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對于夫妻共同舉債的,原則上應認定共同債務。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對債務作出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那么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怎么分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蕓律師
2022.02.11424人收看 -
許瑞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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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即,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是夫妻共同債務,但是該債務錢款應當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那么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舉證責任在誰?最高院(2014)民一他字第10號意見回復表示:“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因此,本案中,對張某所借吳某10萬元,李某能夠證明其未用于共同生活,即無需承擔償還責任,應由張某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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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如何理解
李楠楠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如何理解
內容: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如何理解我國民法典對夫妻財產制度采取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種形式。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那么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如何理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楠楠律師
2022.02.12482人收看 -
楊一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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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馮清琴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內容: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我國法律對夫妻財產制度規定了兩種形式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約定優先而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制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法律作出如此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追償權。那么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馮清琴律師
2022.02.01420人收看 -
姚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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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離婚能否對抗第三方債務
段建國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法院判決離婚能否對抗第三方債務
內容:法院判決離婚能否對抗第三方債務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作出離婚判決后如果第三方債務是共同債務的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償還債務。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不管屬于何種原因只要是無法治愈且無法完成性行為對方要求離婚都應當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滿一年。那么法院判決離婚能否對抗第三方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段建國律師
2022.02.01441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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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債務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已經死亡由誰來償還
孔孟廷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婚后共同債務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已經死亡由誰來償還
內容:1、夫妻共同簽字即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2、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果認定該筆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通常是由離婚后的夫妻共同承擔償還責任,而他們之間做的任何關于債務清償份額的分配都不能對抗債權人。那么婚后共同債務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已經死亡由誰來償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孔孟廷律師
2022.02.09628人收看 -
馮清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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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規定不能對抗婚后的共有債務
崔玉君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婚前財產規定不能對抗婚后的共有債務
內容:兩種意見爭論的焦點是未公示的婚前財產約定能否對抗婚后一方債務的債權人,或者說對該債務依婚前約定一方承擔,還是雙方共同承擔。王某表示無力償還;劉某以該商店與其無關,不同意償還。趙某無奈,在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王、劉二人共同償還債務。王某與劉某均舉不出告知趙某的證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所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依以上規定,本案趙某勝訴是理所應當的。夫妻債務糾紛解決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那么婚前財產規定不能對抗婚后的共有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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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3919人收看 -
王學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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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的約定是否不能對抗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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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的約定是否不能對抗債權人
內容: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制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那么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的約定是否不能對抗債權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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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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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約定不能對抗婚后的共同債務
趙金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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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約定不能對抗婚后的共同債務
內容:兩種意見爭論的焦點是未公示的婚前財產約定能否對抗婚后一方債務的債權人,或者說對該債務依婚前約定一方承擔,還是雙方共同承擔。趙某無奈,在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王、劉二人共同償還債務。王某與劉某均舉不出告知趙某的證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所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債務糾紛解決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那么婚前財產約定不能對抗婚后的共同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趙金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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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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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對財產的處分不能對抗共同債權人
張旭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夫妻離婚對財產的處分不能對抗共同債權人
內容:當年9月10日法院經審理判決李-賓賠償王-蘭各種費用4萬元,雙方均未上訴。進入執行程序后,發現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于2004年8月11日,李-賓悄悄與其丈夫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雙方協議將共同所有的房產及其他全部財產劃歸李-賓之夫所有。如今李-賓已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分歧意見 針對本案的執行,有兩種觀點: 一是中止本案執行,由王-蘭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確認李-賓夫妻離婚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無效,然后再恢復執行。那么夫妻離婚對財產的處分不能對抗共同債權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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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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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登記結婚前舉辦婚禮所負債務(婚禮籌備金),不同于家庭生活開支,除非雙方有共擔之合意,否則不作為共同債務處理。但購置結婚用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使用的,應認定為共同債務元甲婚姻家事 751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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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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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對方擔保,所形成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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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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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案例】婚內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嗎?離婚時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劉先生與90后的林女士經介紹認識,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們原本幸福美滿的生活背后,一場突如其來的經濟危機悄然降臨。自從孩子出生后,家庭開銷逐漸加大,由于兩人工作收入較低,夫妻倆人覺得網店生意能賺錢,于是在2019年,兩人經過協商入駐了網購平臺經營一家網店。原本希望開網店能夠賺錢彌補家庭開支,但沒想到由于兩人對于經營網店沒有經驗,沒過多久網店生意虧損欠了十萬塊錢。年輕的小夫妻大手大腳花錢習慣了,再加上養育孩子花銷不斷增長,林女士和劉先生開始入不敷出。 掉入網貸的深淵無法自拔 兩人在金錢的壓力下開始了網貸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間,林女士先后從××貸、××優品、××月付、×音、××白條、××花、××易、××借條、××卡、××花唄、××分期、××借等十幾個平臺進行借款,同時林女士還向親人分別借款12萬元、3.1萬元、3萬元等多筆借款。起初,這只是用來應對臨時的金錢周轉難題,但在一次次的還貸壓力之下,他們發現貸款的數額越來越大,利息也越來越高。于是二人開始刷信用卡、借網貸用于償還欠款,加上日常生活開銷較大,只能拆東墻補西墻,債務及利息越積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網絡平臺債務19萬余元及他人欠款18萬余元,劉先生為了給林女士償還平臺債務,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萬元。網貸的債務就像滾雪球一樣,越欠越多,兩個人矛盾越來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圍也開始惡化。 高額債務到底由誰承擔 林女士責怪劉先生在家庭財務上的管理不善,劉先生則覺得林女士過于揮霍浪費。漸漸地,他們之間的溝通變得越來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爭吵和長時間冷戰。 最終,兩人決定結束這段感情,但在誰承擔家庭債務的問題上爭吵不休,誰也不愿意多承擔債務,因此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在此情況下,劉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且要求28萬元債務由林女士自己來承擔。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萬余元債務,實在是無力承擔,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希望元甲律師能夠幫助自己談判,希望劉先生名下的債務由劉先生自己承擔。 調解離婚 債務各自承擔 元甲專案組開始指導林女士收集證據資料,準備應訴。在起初階段,劉先生態度非常堅決,不接受庭前調解。 庭審過程中,元甲律師據理力爭,指出無法證明這個債務屬于林女士的個人債務,而且林女士這邊的債務金額更高,需要分割公積金、養老保險等財產。在元甲律師積極向法院爭取調解下,最終迫使劉先生同意調解離婚,雙方達成協議,劉先生的個人債務由劉先生自己來承擔。成功調解離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開心,表示“元甲律師為他們排憂解難,調解結果達到了心理預期,壓在心里的一塊大石頭終于落地了,元甲律師真是個精英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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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元甲交通律師 104評論 -
婚內財產協議書的內容有什么? 為了防止婚內夫妻財產的糾紛,不少人會作一份婚內財產協議書來約束自己,但很多人不知道它的內容包括什么。 1、雙方當事人個人信息以及婚前財產狀況; 2、約定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歸屬和處理方式; 3、子女撫養問題等等。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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