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對財產的處分不能對抗共同債權人

導讀:
當年9月10日法院經審理判決李-賓賠償王-蘭各種費用4萬元,雙方均未上訴。進入執行程序后,發現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于2004年8月11日,李-賓悄悄與其丈夫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雙方協議將共同所有的房產及其他全部財產劃歸李-賓之夫所有。如今李-賓已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分歧意見 針對本案的執行,有兩種觀點: 一是中止本案執行,由王-蘭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確認李-賓夫妻離婚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無效,然后再恢復執行。那么夫妻離婚對財產的處分不能對抗共同債權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年9月10日法院經審理判決李-賓賠償王-蘭各種費用4萬元,雙方均未上訴。進入執行程序后,發現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于2004年8月11日,李-賓悄悄與其丈夫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雙方協議將共同所有的房產及其他全部財產劃歸李-賓之夫所有。如今李-賓已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分歧意見 針對本案的執行,有兩種觀點: 一是中止本案執行,由王-蘭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確認李-賓夫妻離婚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無效,然后再恢復執行。關于夫妻離婚對財產的處分不能對抗共同債權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2年9月18日,李-賓無證駕駛雙輪摩托車與騎自行車的王-蘭發生交通事故,致王-蘭五級傷殘。經交警大隊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李-賓負主要責任,王-蘭負次要責任,經調解無效,王-蘭于2004年3月15日起訴到法院。當年9月10日法院經審理判決李-賓賠償王-蘭各種費用4萬元,雙方均未上訴。進入執行程序后,發現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于2004年8月11日,李-賓悄悄與其丈夫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雙方協議將共同所有的房產及其他全部財產劃歸李-賓之夫所有。如今李-賓已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
分歧意見
針對本案的執行,有兩種觀點:
一是中止本案執行,由王-蘭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確認李-賓夫妻離婚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無效,然后再恢復執行。理由是:該處分財產的行為侵害了王-蘭的請求執行的期待利益,是一種侵權行為,應由受害人向法院主張撤銷該民事行為。
二是王-蘭無需另行起訴,由法院直接執行原來夫妻的共同財產。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是:
一、李-賓因交通事故造成王-蘭傷殘,所負之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二、李-賓與其丈夫在訴訟期間協議離婚,對共同財產的處分屬于雙方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雙方協議在離婚時處分財產,是一種通謀行為;雙方通謀的目的是使第三人無法獲得賠償,即損害第三人的利益,而使自己獲得非法利益;雙方明知因交通事故致人傷殘且承擔主要責任,又通謀處分財產逃避執行是惡意行為。這種以損害第三人利益為目的的惡意串通行為,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屬無效民事行為。
三、無效民事行為系當然無效,又稱絕對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并且不需要等待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主張或經法院裁決無效。




